深圳市计划用水办法
(2007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发布 2017年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3号修正 2020年3月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26号修正 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节约水资源,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的申请、确定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加价收费标准根据本办法确定。
第三条深圳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管理工作。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承担全市计划用水具体管理工作。
区水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计划用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科学合理、循环用水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编制包括计划评估、单位用户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等情况的全市年度计划用水白皮书,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对节约用水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奖励。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计划用水奖励和宣传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请和确定
第七条依法确定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和月度计划用水量、用水性质等组成。
用水性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或者变更。
第八条单位用户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但新用水单位可以在供水业务办理期间申请。
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用水计划所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的示范文本以及单位用户用水计划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公示,并应当实行网上申请与受理业务。
第九条新用水单位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
(一)用水计划申请表;
(二)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及节约用水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设计年用水总量的有关文件。
第十条既有单位用户申请用水计划应当提供用水计划申请表、用水节水情况表;因生产经营或者用水人数变化等因素引起用水需求变化,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总量的,还应当提交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减原因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核定及管理;区水务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重点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核定及管理,以及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足3万立方米的一般单位用户的用水计划的备案及管理。
第十二条 月度计划用水量由单位用户根据年度计划用水总量自行确定,并报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根据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合理用水水平系数、用水平均增长率以及最近三年年度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确定。
单位用户有三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1+前三年用水平均增长率)×前三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
单位用户有两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1+前两年用水平均增长率)×前两年实际用水总量的平均值。
单位用户有一年以上用水数据的: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合理用水水平系数×前一年实际用水总量。
首次申请用水计划核定或者实际用水不满一年的,其计划用水总量按照设计年用水总量核定。
第十四条单位用户申请调整年度计划用水总量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品(经营)增减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予以调整:单位用户年度计划用水总量增加值=产品(经营)增加值×行业用水定额或者水量平衡测试确定的单位水耗。
第十五条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或者备案;逾期未核定或者备案的,视为核定或者备案。
调整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定或者备案。
单位用户在申请用水计划中提出听证的,有关单位可以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作出决定。
水务主管部门核定或者备案用水计划后,应当即时通知单位用户和供水企业。
第十六条原年度计划用水总量不足3万立方米,调整后达到3万立方米的,应当按照初次申请用水计划核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调整的用水计划从重新核定或者备案的次月起生效。
第十八条 单位用户未申请办理用水计划的,水务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其限期申请办理用水计划;逾期未申请办理的,可以根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径为确定用水计划,并通知单位用户和供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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