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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管理办法

(2006年3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发布 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宝安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的管理,促进机场的建设和发展,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秩序,维护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机场地区以及与机场运营相关的规划建设、安全运营、净空保护、环境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机场管理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负责机场日常运营管理的法人组织,即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二)机场地区,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机场专用区域,包括机场围墙、围栏或者其他围界设施以内的区域以及围界设施以外的城市航站楼区域;

  (三)机场规划用地,是指经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依法划定的土地,包括导航、通讯台(站)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土地;

  (四)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安全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到限制的非公共区域,包括候机隔离区、航空器活动区等区域;

  (五)机场净空,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民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民用航空技术标准规定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和机场通信、导航台(站)的环境要求;

  (六)驻场单位,是指在机场内从事航空运输、管理、服务的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将机场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政府设立深圳市航空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空港委),空港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空港办),负责对机场的统一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机场所在地的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机场管理机构在空港委及其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机场的日常运营管理,依照本办法行使有关管理职权。

  第五条 机场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基础设施,市政府应制定相应的产业政策鼓励和保证机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平衡协调发展。

  机场管理活动应当按照安全第一、优质服务、确保正常飞行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的监督管理,为航空运输企业、其他驻场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务。

  第六条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经营管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管理机构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七条市空港委依照本办法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核机场发展的战略目标、总体规划和促进机场建设发展和地区航空产业发展的重大政策,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研究与周边地区空港之间的关系,协调空港通航空域及与周边空港使用的衔接问题;

  (三)协调机场发展中与国家民航部门及国家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机场发展中与有关国际民航组织、机构的关系;

  (四)负责机场口岸重大事务的协调,协调机场地区口岸的规划、建设、管理与服务等问题,协调驻场单位与机场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

  (五)协调机场与物流园区、保税区和港口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关系;

  (六)审议相关部门提出的有关机场的政府投资计划及机场规费地方留成部分的年度使用方案;

  (七)审议机场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范围、收费标准和特许经营项目授予的方式;

  (八)审议地方政府在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条 市空港委主任由市长或主管副市长担任,委员由市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建设、公安、交通、环保、工商、口岸、国资等部门,宝安区政府,海关、边检、国检、海事、民航监管办等中央驻深单位,基地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组成,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超过25人的单数。市空港委可根据管理需要成立咨询委员会,并可邀请国内外民航专家和市民代表参加。

  市空港委委员的具体人数、具体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政府确定。

  市空港委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其具体议事规则由空港委拟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市空港办负责空港委的日常事务,并负责空港委决策事项落实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空港委的各项决议、决定,及时检查和总结机场建设、管理和业务发展的情况,定期向空港委报告;

  (二)贯彻和落实有关机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机场管理的实际和空港委的要求,草拟有关机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参与组织编制和修订机场总体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机场的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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