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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2)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应按规定减免。

  第二十七条被征用土地者已有的过境耕作证、下海证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于1987年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蚝田征用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和1989年公布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及附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含土地补偿农业税)

(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

(万元/亩)

合计

(万元/亩)

水田

1.7

0.7

2.4

旱地

1.2

0.5

1.7

园地(平地)

1.2

0.5

1.7

园地(丘陵地)

0.8

0.4

1.2

山林地

0.6

0.2

0.8

鱼塘

1.7

0.7

2.4

注:菜地补偿同水田补偿标准。

  二、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标准

1.荔枝、龙眼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200

40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400

40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5米以下]

1000

40

大[树冠直径3.5米以上(含3.5米)5米以下]

20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3000

20

2.芒果、番石榴、番荔枝、柿子、沙梨、柚、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100

55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200

55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米以下]

400

55

大[树冠直径3米以上(含3米)5米以下]

6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800

20

3.橙、柑、桔、柠檬、黄皮、桃、梅、李、枣、石榴

每亩最高补偿120棵,不足120棵按实际棵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

50

中[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100

大(树冠直径2米以上)

200

4.番木瓜、葡萄

每亩最高补偿200棵,不足200棵按实际棵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每棵补偿20元。

5.香蕉

每亩最高补偿120墩,不足120墩按实际墩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大:100元/墩(每墩>6棵)

中:50元/墩(每墩3-6棵)

小:15元/墩(每墩<3棵)

6.菠萝

每亩补偿青苗费2000元。

(二)茶园补偿标准

每亩补偿3500-4000元。

(三)竹子补偿标准

大墩:100元/墩(每墩10枝以上)

中墩:70元/墩(每墩5-10枝)

小墩:50元/墩(每墩5枝以下)

(四)林木补偿标准

每亩补偿800-1000元,房前屋后零星栽种的参考《林木、苗木信息价》补偿。

(五)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1.水田青苗:每亩500-700元。

2.旱地青苗:每亩400-600元。

3.菜地青苗:每亩1500-1800元。

(六)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红砖石棉瓦房:150元/平方米。

2.红砖铁皮顶房:180元/平方米。

3.红砖瓦房:240元/平方米。

4.简易铁皮棚:70元/平方米。

5.简易石棉瓦棚:50元/平方米。

6.竹架油毡石棉瓦棚:40元/平方米。

7.绿化荫棚:40元/平方米。

8.人工挖井:200元/立方米。

9.手摇井:300元/口。

10.水泥石灰池:80元/立方米。

上述10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可参照上述标准,特殊情况应参考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方法按照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结算。

涉及搬迁的,征用土地方应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搬迁费用。搬迁费用由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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