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2)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签订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原负担的农业税,应按规定减免。
第二十七条被征用土地者已有的过境耕作证、下海证予以保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于1987年公布的《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蚝田征用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和1989年公布的《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征地工作的若干规定》及附件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
深圳市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
土地补偿费
(含土地补偿农业税)
(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
(万元/亩)
合计
(万元/亩)
水田
1.7
0.7
2.4
旱地
1.2
0.5
1.7
园地(平地)
1.2
0.5
1.7
园地(丘陵地)
0.8
0.4
1.2
山林地
0.6
0.2
0.8
鱼塘
1.7
0.7
2.4
注:菜地补偿同水田补偿标准。
二、青苗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果树补偿标准
1.荔枝、龙眼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200
40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400
40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5米以下]
1000
40
大[树冠直径3.5米以上(含3.5米)5米以下]
20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3000
20
2.芒果、番石榴、番荔枝、柿子、沙梨、柚、橄榄、树菠萝、杨桃、枇杷
每亩最高补偿按表中所列棵数补偿,超出的不予补偿,不足的按实际棵数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最高补偿棵数
幼龄树(树冠直径1米以下)
100
55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200
55
中[树冠直径2米以上(含2米)3米以下]
400
55
大[树冠直径3米以上(含3米)5米以下]
600
25
特大[树冠直径5米以上(含5米)]
800
20
3.橙、柑、桔、柠檬、黄皮、桃、梅、李、枣、石榴
每亩最高补偿120棵,不足120棵按实际棵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树冠级别
补偿标准(元/棵)
小(树冠直径1米以上)
50
中[树冠直径1米以上(含1米)2米以下]
100
大(树冠直径2米以上)
200
4.番木瓜、葡萄
每亩最高补偿200棵,不足200棵按实际棵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每棵补偿20元。
5.香蕉
每亩最高补偿120墩,不足120墩按实际墩数补偿,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大:100元/墩(每墩>6棵)
中:50元/墩(每墩3-6棵)
小:15元/墩(每墩<3棵)
6.菠萝
每亩补偿青苗费2000元。
(二)茶园补偿标准
每亩补偿3500-4000元。
(三)竹子补偿标准
大墩:100元/墩(每墩10枝以上)
中墩:70元/墩(每墩5-10枝)
小墩:50元/墩(每墩5枝以下)
(四)林木补偿标准
每亩补偿800-1000元,房前屋后零星栽种的参考《林木、苗木信息价》补偿。
(五)耕地青苗补偿标准
1.水田青苗:每亩500-700元。
2.旱地青苗:每亩400-600元。
3.菜地青苗:每亩1500-1800元。
(六)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补偿标准
1.红砖石棉瓦房:150元/平方米。
2.红砖铁皮顶房:180元/平方米。
3.红砖瓦房:240元/平方米。
4.简易铁皮棚:70元/平方米。
5.简易石棉瓦棚:50元/平方米。
6.竹架油毡石棉瓦棚:40元/平方米。
7.绿化荫棚:40元/平方米。
8.人工挖井:200元/立方米。
9.手摇井:300元/口。
10.水泥石灰池:80元/立方米。
上述10项建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可参照上述标准,特殊情况应参考评估价格进行补偿。评估方法按照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结算。
涉及搬迁的,征用土地方应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搬迁费用。搬迁费用由双方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