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深圳市征用土地实施办法(3)

涉及经营的,征用土地方应适当补偿被征地单位因征地而发生的直接经营损失。补偿金额为协议签订之日起的前三年税后利润平均的三个月利润。

坟墓的搬迁,只补偿搬迁费。

(七)鱼塘开发费及搬迁费补偿标准

每亩补偿2800元。

(八)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的补偿标准

苗圃、花木场、风景树、古树等,原则上参考评估价格补偿搬迁费,特殊情况可考虑按评估价格补偿。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