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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2)

  (二)市级干部,150㎡≤每户建筑面积≤170㎡;

  (三)局级干部,130㎡≤每户建筑面积≤150㎡;

  (四)处级干部,100㎡≤每户建筑面积≤120㎡;

  (五)科级干部,80㎡≤每户建筑面积≤90㎡;

  (六)一般干部,70㎡≤每户建筑面积≤80㎡。

  第十九条严禁各级干部职工购、租超过相应级别的建筑面积标准上限的住房。由于特殊原因超过建筑面积标准上限的,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市住宅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购买;但超过标准上限部分的建筑面积的房价应按购买安居房时的市场商品房价计算。市场商品房价由市政府住宅管理部门招标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第二十条没有行政职务的科技、教育、文艺、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人员,按有关规定比照相应级别干部的建筑面积标准购、租安居房。

  第二十一条 各产权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住房分配办法。各产权单位分房后,在申请办理房改手续时,必须严格按本规定审查申请人的购、租房资格。



第四章 安居房房价的构成



  第二十二条准成本房价由本体造价、工程管理费、建设期利息三项之和构成,并考虑楼层、朝向、折旧、地段以及承受力、公平性等因素。

  本体造价由市房改办根据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供的平均本体造价测算结果确定,具体以《住房本体造价影响因素表》和房价浮动指数的形式公布。

  工程管理费=本体造价×2%至3%

  建设期利息=(本体造价+工程管理费)×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期利率×6(月)

  楼层、朝向对房价的影响,详见附表1《房价影响因素表》、附表2《多层带电梯住房房价影响因素表》;高层住房(指十层或十层以上带电梯的住房)的楼层系数按中间层(一层或二层)不加不减,中间层以上每增加一层,楼层系数增加1%,最高层与次高层楼层系数相同,中间层以下每减少一层,楼层系数减少1%执行。朝向按市住宅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折旧期为50年,年折旧率为2%(月折旧率为1.67‰);折旧期从竣工之月起计算至签订购房合同之月止。

  第二十三条 全成本房价由准成本房价和住宅区开发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两项因素构成。

  配套费包括住宅区红线范围内的拆迁费、征地费、勘察设计等前期工程费和管、线、路、绿化以及建筑小品等室外工程配套成本,但不含文、教、卫和商业服务等经营性设施费用。配套费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并由市房改办定期公布。

  配套费随本体造价而浮动。

  配套费不考虑折旧、楼层、朝向和地段等因素。

  配套费实行工龄优惠,即按申请购房职工的连续工龄与在深圳特区工龄之和,每年按2.5%减收。

  职工购房的连续工龄从参加工作之月算起,计算到1988年6月10日止。

  深圳特区工龄由户口迁入特区之月算起,计算到1988年6月10日止。1980年6月1日前的工龄不作为特区工龄。

  1988年6月10日前就读大专以上院校的学龄,可视同工龄。每一年学龄减收2.5%,学龄和工龄不能重复计算;参加工作后的学龄不计配套费优惠。

  第二十四条 全成本微利房价由全成本房价和微利两项因素构成。微利为全成本房价的8%。

  计算微利的基数不考虑各项优惠,即准成本房价不考虑付款方式的优惠,配套费不考虑工龄、学龄等优惠。

  微利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职工的承受力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五条 社会微利房价是指市、区住宅管理部门向企业和社会上中低收入者公开出售的微利房的价格;社会微利房价由下列八项因素构成,并考虑楼层、朝向、地段等因素:

  (一)土地开发费:为竖向设计需要挖、填的土石方工程费、场地平整费,即为每平方米占地面积的土地开发费÷容积率;

  (二)市政建设配套费:为每平方米占地面积的市政配套费÷容积率;

  (三)本体建安工程费:单位工程土建、安装工程费用;

  (四)工程管理费:为本体建安工程费的2%至3%;

  (五)住宅区开发配套费: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规定计算;

  (六)建设期利息:建设期利息按6个月计算,即利息=前五项之和×银行当年公布的同期利率×6(月);

  (七)住宅区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为前六项因素之和的2%;

  (八)利润:为前七项因素之和的3%至10%。

  住宅区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娱乐等公建设施的建设费没有列入财政部门年度预算支出的,以住宅区公建设施费的形式计入房价,列入房价构成的第五项。

  第二十六条全成本微利房价和社会微利房价的地段因素根据规划国土部门规定的城市土地等级来确定,地段因素的增减幅度还应考虑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地段因素表由市房改办拟订并报市房屋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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