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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规定(6)

  (五)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与员工签订有关购房的协议,但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房改政策。

  (六)企业单位自订的住房制度改革办法,必须经过市房改办批准,才能生效。

  第八十五条宝安、龙岗两区参照本规定执行,房价与房租原则上可以比特区内低10%。两区制定实施办法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六条过去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十七条市房改办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配套细则。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法制局商市房改办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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