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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前山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


(2024年10月31日珠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前山河流经珠海市和中山市,为了加强前山河流域的跨区域协同保护,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生态,保障水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与中山市对前山河流域的协同保护及有关活动。
  本规定所称前山河流域,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前山河、洪湾涌、广昌涌、沙心涌和东灌渠以及直接相连的重要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
  第三条 前山河流域协同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协调、跨域联动、综合施策的原则,实现上下游联动、左右岸统筹、干支流互补,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共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山河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协同保护的相关工作,统筹解决流域保护重大问题。
  市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前山河流域协同保护工作。
  香洲区人民政府和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前山河流域的协同保护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下列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
  (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
  (三)联合开展水生态环境监测;
  (四)中珠联围联合调度运行;
  (五)防洪排涝规划建设;
  (六)重大项目建设;
  (七)航道规划、建设、养护与保护;
  (八)其他需要协商解决的事项。
  联席会议每年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召开。
  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前山河流域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书面征求中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意见。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涉及前山河流域保护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书面征求中山市相关镇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前山河流域治理与保护的综合性规划,应当加强与中山市人民政府沟通,实现规划目标的协调统一。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及时反馈,并在规划编制说明中予以体现。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涉及前山河流域的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业污染控制、农业污染控制、水资源保护与水生态修复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书面征求中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意见,实现相关规划目标协调统一和措施相互衔接。
  第八条 在前山河流域内开展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和产业项目投资时,应当根据需要征求中山市相关部门意见,共同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全面绿色转型。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加大对前山河流域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的防治和监管力度,严控工业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提高城乡生活垃圾、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和处理能力。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会同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前山河流域协同防洪排涝减灾机制,共享防洪调度、抢险救灾信息。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水量调度机制和咸潮防御机制,保障前山河流域内生活生产生态用水。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跨界河涌保洁机制,落实河涌养护队伍和经费,定期联合开展水面漂浮物清理专项行动。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相关镇人民政府推动前山河水运高质量发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航道项目研究论证,推进纳入国家水运发展规划;
  (二)推动航道项目实施;
  (三)改善通航条件;
  (四)保护航道安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建立前山河流域联合巡河机制,每年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联合巡河,会商解决巡河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前山河流域水利设施运行、水质、水量、水文、气象、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实现监测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与中山市有关部门加强流域保护行政执法协作,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并及时通报违法行为处理情况。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的协助执法请求,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告知办理结果。
  支持探索建立前山河流域保护交叉执法检查机制。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中山市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前山河流域保护应急预案,实行水生态环境风险联合预防预警,开展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演练、联动处置、事后恢复等活动,通报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的跨界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协同预防和控制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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