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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前山河流域协同保护规定(2)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水行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应当与中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镇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前山河流域保护的有关事项;协商不成的,报请联席会议协调处理。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立监督协同机制,联合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加强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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