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低空交通建设管理条例(5)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事项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及其他部门监管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出入境边防检查、海关监管、海上维权执法等事项的,由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海关、海警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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