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市立法条例》的决定(2)

十三、将第九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称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根据立法需求的缓急、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编制。”

十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向市人大代表、本市选出的广东省人大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称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单位、基层立法联系点和社会公众公开征集下一年度立法项目建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应当提交立法建议项目书,主要内容包括:法规名称、立法依据、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法律对策、起草法规的单位和提请审议的时间安排等。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初步审查,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意见。”

十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立法建议项目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前,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采用论证会、协调会以及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方式对立法建议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合法性等进行论证。”

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相关意见建议和论证情况,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立法的要求,提出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

十七、将第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称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

十八、将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区(县)人民政府和汕头高新区、汕头综保区、汕头华侨试验区等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可以就本辖区内需要立法的事项组织起草法规草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法规案。”

十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起草法规应当体现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倾向。

“法规草案起草过程中,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涉及下列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一)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间权利义务关系重大调整的;

(二)涉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的突出矛盾的;

(三)涉及有不同利益诉求群体之间的重大利益调整的;

(四)涉及减损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对社会公众有重要影响的;

(五)需要进行专题论证咨询的其他重大利益调整事项。”

二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二十一、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二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废止的法规案、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二十三、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或者因搁置审议满两年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二十四、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决定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规的部分规定。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