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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2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公布 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科学合理利用南澳岛资源,打造高质量发展的和美海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澳岛范围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从事各类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遵循规划先行、生态优先、传承历史、科学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定期组织对南澳岛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南澳岛高质量发展。

南澳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是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责任主体,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南澳岛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海岛保护意识。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对涉及南澳岛开发利用的重大事项,相关部门应当事先听取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南澳岛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资源保护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南澳岛资源条件优势,推进南澳岛整体保护、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

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南澳岛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资源的调查、管理、保护等制度,统筹岛礁沙滩、岩石山体、湖塘水库、森林植被、古树名木等自然资源和文物古迹、传统村落、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及其所处环境的保护。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南澳岛山体生态屏障的保护,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擅自破坏山体林木植被和地形地貌的行为,责令相关责任人进行修复。对因自然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荒滩,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生态修复,恢复植被。

经批准在南澳岛进行开发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优先建设或者与工程项目同步建设项目涉及的生态保护设施,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避免破坏项目周围水体、林木植被和地形地貌;因工程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依法承担修复责任。

有序推进南澳岛陆上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岛上不再新增陆上风电场装机容量。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的风电场原则上不进行改造升级,不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风电场项目到期退役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南澳岛水资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估,严控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并落实保护措施,加强植被保护和水源涵养,防止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

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入海排污口台账,加强对入海排污口水质的监测,组织查处违法设置的入海排污口。

第九条 南澳岛实行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强化海岸线相近陆域规划管控。

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海岸线自然地理格局、海洋灾害影响、生态系统分布和演变过程等因素,因地制宜划定海岸建筑退缩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海岸建筑退缩线的划定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等成果相衔接。

海岸建筑退缩线范围内的建设应当以绿地与开敞空间为主。除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应急减灾和海岸防护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观测监测设施、文体旅游和科普宣教等公共配套设施、生态修复工程、农业设施、军事设施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项目外,海岸建筑退缩线范围内原则上不得批准开展其他建设活动;已依法批准并建设的项目,影响海岸带保护的,应当结合实际通过改造、转型、置换等方式进行整治。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南澳岛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实施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严格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南澳岛森林、湿地自然风景资源。

县人民政府应当强化对海岛国家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自然公园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经依法批准的森林、湿地等自然公园规划,是开展森林和湿地资源保护、开发,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生态旅游、科学研究等活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项目不符合自然公园规划保护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退出。

第十一条 加强对南澳岛前江湾、后江湾、深澳湾、青澳湾、竹栖肚湾等海湾生态环境的保护。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沙滩修复养护、违法建(构)筑物清理、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整治修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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