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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办法(2)

第十二条 严守南澳岛耕地保护红线,坚持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鼓励发展海岛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南澳岛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依法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和古树名木实施保护,统筹推进南澳岛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工作。

对岛上具有地方传统特色的镇村,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保护规划,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的资源挖掘和保护申报工作。

对岛上的古树名木,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护名录,设立保护标志,划定保护区域,防止古树名木自然生长环境受到破坏。



第三章 规划管控



第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南澳岛高质量发展需要,完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实施分类分区用途管制,构建全域覆盖、层级分明、统一有序的规划管控体系。

第十五条 南澳岛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推进闲置土地处置和盘活利用,强化城镇开发边界对开发建设的刚性约束;鼓励存量土地实施更新改造,推进城镇开发边界内建设用地集中布局、合理分区、提升品质。

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保障岛上应急防灾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项目建设。

新增住宅用地的规模应当与南澳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上布局在后宅镇、云澳镇、深澳镇镇区;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环岛公路临海一侧原则上不得新增安排商品住宅用地。

推进岛上既有工业产业项目按规划实施功能置换或者产业升级改造,从严控制新增工业产业用地。

县、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应当科学安排农村宅基地布局和规模。后宅镇、云澳镇、深澳镇镇区规划范围内控制新增安排宅基地,原有成片分布的宅基地探索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建设农民集中式住宅;特殊情况需要新增的,应当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论证。

第十六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好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关系,立足南澳岛自然资源条件和生态环境容量,实行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分区管控。

除县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并经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的地块外,南澳岛滨海、山前地区的住宅、商业服务业地块容积率不得高于2.0。

第十七条 南澳岛的规划建设应当注重总体空间格局的塑造,贯通滨海、沿山旅游慢行通道,打造望山、看海、观城的景观视线通廊和山海融城整体意象。

滨海界面应当重点塑造高低错落的天际线和疏密有致的建筑界面,加强临海建筑布局、高度、面宽、间口率等要素控制,保障环岛公路观海视廊的通畅。

沿山界面应当重点保护黄花山、果老山等山体轮廓线,协调好建筑天际线与山脊线的关系,临近山体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背景山体海拔高度,保障背景山体的可见性和山体轮廓的完整性。

第十八条 南澳岛建设项目的建筑形态应当与海岛地形地貌相协调,外观上采用与蓝天、绿树、碧海、金沙、白浪等环境色彩基调相协调的建筑色彩,突出朴素自然、简洁大方、自由灵动、特色鲜明的建筑风格,营造自然和谐、开敞通透、错落有致的建筑形态。严格控制大体量建筑,限制高差悬殊、比例失调的建筑布局。

鼓励建筑立面使用体现地方特色的生态环保材料,审慎采用大面积玻璃幕墙;注重屋顶形式设计,推进屋面的绿化、美化。

第十九条 南澳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划定南澳岛风貌管控重点区域范围,经同级规划委员会审议、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南澳岛风貌管控重点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应当包含城市设计内容;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城市设计要求;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编制应当进行滨海横向、纵向视线通廊和天际线等景观分析,落实规划条件中的城市设计要求。

对风貌管控重点区域内的标志性项目用地,探索实施带建筑设计方案出让。

第二十条 村(居)民在南澳岛自建(含新建、改建、扩建)村民住宅的,除县人民政府对风貌管控重点区域另有要求外,建筑层数应当不大于4层,建筑高度应当不大于14米;其中首层层高不大于4.5米,其他层高不大于3.5米。

建筑屋面坡度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其建筑高度为室外自然地坪至檐口顶高度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的,其建筑高度为室外自然地坪至屋脊顶高度。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制定南澳岛规划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合法取得规划许可且许可仍然有效的,除依法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情形外,按原许可的规划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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