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3)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相关物流企业和粮食经营企业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五章 财务和统计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以及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委托的市级储备粮检验的费用等,由市财政部门在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不足部分,列入市级财政预算解决。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包括保管费用、轮换差价补贴。管理费用补贴的具体标准、补贴方式及其动态调整机制,由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补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拨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实行按月核拨,轮换差价补贴按照实际轮换进度核拨;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市级储备粮的财政补贴实行按季度核拨。
代储企业的费用由市储备粮公司按照代储合同约定支付。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每季度向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储备粮公司书面反馈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情况。
市级储备粮使用贷款的,应当在提供贷款的机构开立专户。未使用贷款的,应当建立专户用于市级储备粮相关资金管理,并接受相应监管。
第三十条 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按照交易实际成交价格确定,未经市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更改。
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市级储备粮被动用并完成补库后,应当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三十一条 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第三十二条 市储备粮公司应当按季度统计、分析市级储备粮的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报送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令立即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理;情节严重且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依法取消相应的承储任务。
第三十四条 市审计机关依法对市级储备粮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金筹集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市级储备粮管理监督检查年度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方式和频次,监督检查情况形成记录。
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检查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市级储备粮管理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以及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约谈;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职责,提供检查所需的各类文件、材料、记录凭证,安排必要的辅助人员和相应的仪器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市储备粮公司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和检查,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发行。
第三十八条 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按照封闭运行管理规定对其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定期进行库存核查。市储备粮公司、代储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涉及市级储备粮的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
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履行市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挠或者干涉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市级储备粮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市粮食储备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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