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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4)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机关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依法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代储企业,应当执行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规定;代储企业的社会责任储备及特定情况下粮食库存量,与其承担的市级储备粮任务不重复计算。

第四十四条 区(县)储备粮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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