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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定

(2024年8月23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促进城乡环境卫生和生态环境持续改善,预防控制疾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推进健康佛山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包括卫生健康创建、环境卫生治理、厕所建设管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吸烟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建立爱国卫生长效管理机制,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共卫生基础设施,推进环境卫生治理,提高环境卫生整体水平,使社会总体卫生水平的提高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公民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保持个人和家庭卫生,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爱护公共卫生基础设施。

第六条 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爱卫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爱卫会日常工作,组织爱卫会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动员本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七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当地爱卫会的统一指导下,组织开展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鼓励和支持家庭、个人以各种形式参加爱国卫生活动。

第八条 市、区爱卫会应当加强爱国卫生信息化应用,推进爱国卫生基础数据在区域间、部门间共享,在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中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高科学决策和精细管理能力。

第九条 市爱卫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协调全市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活动。

每年4月为爱国卫生月。市爱卫会应当结合当时当地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和公众关心的卫生健康问题,组织部署全市开展健康知识科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爱国卫生月活动。

区爱卫会应当每月组织开展一次以清除卫生死角和病媒生物孳生地为主要内容的统一行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周组织社区、村开展一次公共环境卫生大扫除,督促本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开展卫生城市、卫生镇、卫生村的创建和巩固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市、区爱卫会应当组织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健康学校、健康医院、健康企业、健康家庭等建设活动,提高全社会健康治理水平。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治理,有效提升城乡环境卫生整体形象。

城市环境卫生治理工作依照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农村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边、河边、桥边、公共绿地、农田等公共环境应当保持整洁,无暴露的废弃物;

(二)河道、水塘、水沟等水体水面清洁,无漂浮垃圾;

(三)构(建)筑物外立面、公共空间无油污、乱贴乱画、乱搭挂;

(四)村内家禽、牲畜实行圈养;

(五)农户、工厂等房前屋后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

(六)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无损坏;

(七)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农村环境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持续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采取纳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利用、自然生态消纳等方式处理农村生活污水,提高污水处理能力。

农村厕所应当按照无害化处理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建设或者改造。

第十三条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风险评估、风险报告和控制效果评价,并及时将监测结果报告当地爱卫会。当地爱卫会应当及时核查监测结果,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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