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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

历史建筑修缮期间,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展示历史建筑的保护价值、修缮效果图等资料。

鼓励与历史建筑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积极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历史建筑所有权人不按照年度保护修缮计划、保护规划等要求及时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致使历史建筑结构、价值要素等有损毁危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历史建筑所有权人履行维护和修缮责任、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历史建筑结构、价值要素等有损毁危险的,所有权人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应当在符合其价值要素保护和保证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多功能使用。鼓励设立博物馆、纪念馆、社区图书馆、民俗文化体验馆等,鼓励用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岭南民间工艺传承、中华老字号经营等,鼓励引入众创空间、商务办公、文化创意、科技孵化、特色餐饮、民宿客栈等与文化价值特色相适宜的经营活动。

开展历史建筑多功能使用可以通过修缮工程或者加固改善工程提升使用性能,依法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但是不得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产生不利影响。

第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向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申报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拟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所有权证明文件,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要性说明等;

(二)拆除工程或者拟建工程的保护和设计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三)涉及土地征收的,提供土地征收相关决定。

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职责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履行审核、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等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技术服务、鉴定、听证等工作。

第十六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申请人应当向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申报书,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证明,历史建筑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所有权情况说明,开展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必要性说明;

(二)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设计方案。

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职责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履行审核、现场勘验等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技术服务、鉴定、专家论证、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听证等工作。

第十七条 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申请人应当向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报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建设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历史建筑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所有权情况说明,保护措施名称、主要内容,建设工程无法避让历史建筑的说明;

(二)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

(三)历史建筑保护措施具体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四)建设工程预算相关材料。

区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照职责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履行审核、现场勘验等程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技术服务、鉴定、专家论证、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听证等工作。

第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历史建筑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建设活动名称、地点、规模,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必要性、可行性等说明;

(二)建设活动选址批准文件;

(三)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设计方案及影响评估报告;

(四)建设活动预算相关材料。

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报告后,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现场勘验、专家论证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等工作,将历史建筑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相关情况形成说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设活动或者保护工作依法需要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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