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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安监规〔2024〕28号


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建筑,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中国物流,各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各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单位,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机关各部门:
  现将《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4年11月14日


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以下统称“安全能力考核”),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铁路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铁路其他企业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可参照执行。
  铁路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企业和单位,以及铁路工程施工企业统称铁路单位。
  第三条 铁路单位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培考分离、分类实施的原则开展。
  第四条 国家铁路局指导全国铁路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工作,组织编制安全能力考核大纲和题库,建设铁路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信息管理平台。
  地区铁路监管局(含北京铁路督察室,下同)组织本辖区内铁路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工作,具体负责安全能力考核的申请受理、考试组织、证书变更、延期、注销和监管等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可委托具备条件的单位或机构负责安全能力考核具体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管局统称为安全能力考核部门。
  第五条 铁路单位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对安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制定培训制度和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工作的机构,安排所需培训经费,建立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提高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
  铁路单位可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安管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章 培训和考核要求
  第六条 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安管人员应当每年度接受规定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相应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安管人员按业务领域分为铁路运输、铁路工程施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3类。铁路运输、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管人员按岗位类型分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类;铁路工程施工安管人员按岗位类型分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类。
  第八条 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能力考核主要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标准,法定职责要求;
  (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三)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铁路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以及铁路安全生产技术和专业知识;
  (四)危险源辨识和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投入使用的安全管理知识;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考核的内容。
  第九条 铁路单位其他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主要包括: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
  (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三)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铁路安全生产标准化等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以及铁路安全生产技术和专业知识;
  (四)危险源辨识和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重大事故防范,以及铁路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
  (五)铁路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投入使用的安全管理知识;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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