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条 铁路单位安管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一条 铁路单位安管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考核申请至考核成绩公布之间时间不计算在内),必须经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对与其从事业务领域相对应的安全能力考核合格。
因工作调整,安管人员的岗位类型或者从事业务领域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安全能力考核。
第十二条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应当根据考核大纲要求制定考核程序或方案。
第十三条 铁路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本单位安管人员报名参加相应业务领域和岗位类型的安全能力考核,并向属地安全能力考核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从事多个业务领域的安管人员,应当满足各业务领域安全能力考核合格的要求。铁路单位提交考核申请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一次申请参加多个业务领域安全能力考核,由安全能力考核部门统筹合并开展。
第十五条 鼓励铁路单位安管人员考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取得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安管人员,或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铁路工程施工安管人员,向安全能力考核部门提出申请,可予免考。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参加考核的安管人员的基本信息;
(二)与铁路单位有正式劳动关系的有效文件;
(三)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合格的证明资料;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由申请考核的铁路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对铁路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组织安管人员开展考核。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应当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铁路单位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采用在线网络闭卷考核模式。考核题型为客观题,根据考核人员岗位类型、从事业务领域情况从题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九条 安管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能力考核部门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登录考核信息平台,完成安全能力考核。考核过程全程录像,建立录像资料档案。
第二十条 考核不合格且无违纪违规的,可在2个月内申请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培训、申请考核。规定时间内未能通过考核的,不得担任相关职务。
第二十一条 考核完成后,可自行查询考核结果,打印相应的铁路运输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证、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证、铁路工程施工安全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统称“考核合格证”)。
考核合格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3年,有效期内不重复考核。考核合格证式样及编号规则由国家铁路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合格证在有效期内,因工作调动需要变更相关信息的,30个工作日内由原申请单位提出调出变更申请,并经当前录用单位确认;不再从事相关业务领域工作的,由原申请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接到信息变更申请,应当对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从事业务领域及任职情况等信息进行复核,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
第二十三条 安管人员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内有如下情况之一的,考核合格证作废:
(一)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二)通过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考核合格证的;
(三)转让、倒卖、出租、出借考核合格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存在上述情形,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处理后,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能力考核,方可继续从事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提前3个月通过所属铁路单位向安全能力考核部门提交延续申请。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对安管人员劳动关系、相关职务及岗位存续、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存在证件作废情形等进行复核,复核通过,考核合格证予以延期3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依法对铁路单位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安管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安全能力考核合格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能力考核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或机构工作人员在安管人员安全能力考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考核范围
第二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包括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地方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其中,国铁集团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和单位包括铁路局集团公司、专业运输公司、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公司,及其所属运输生产(站)段;国家能源集团所属铁路运输企业包括专业铁路运输公司和铁路装备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或控股的运输生产子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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