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铁科法规〔2024〕29号
国铁集团、国家能源集团,中国中车、中国通号、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交通运输协会、中国地方铁路协会、中国铁道学会、中国铁道企业管理协会、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中国铁道物资流通协会,各标委会、标准归口单位,铁道出版社,局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铁路局
2024年12月9日
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工作,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铁路建设和运营安全,适应铁路技术发展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标准包括铁路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以及铁路相关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本办法中“铁路技术标准”是指铁路行业标准和铁路国家标准,铁路行业标准代号为“TB”。
第三条 铁路技术标准分为装备技术、工程建设(含工程造价)、运输服务标准。
第四条 铁路装备技术行业标准、铁路运输服务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铁路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铁路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必须执行的推荐性标准具有强制约束力,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
第五条 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定铁路标准化发展规划,研究建立并不断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并以铁路技术标准体系为指导,组织制修订铁路行业标准,组织编制铁路国家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铁路技术标准国际化工作。
第六条 铁路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和铁路国家标准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第七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在铁路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铁路行业标准:
(一)铁路基础通用技术要求和术语、符号、制图方法。
(二)铁路系统性、兼容性和互联互通等技术要求。
(三)铁路专用装备和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其主要部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
(四)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施工、验收等质量要求,以及专用的试验、检验、评定等方法。
(五)铁路工程造价办法规则、费用标准、专业定额、价格信息。
(六)铁路装备、建设和运营的安全要求,运输组织作业具体要求由铁路运输企业规定。
(七)铁路环境保护、运输服务质量、卫生健康要求。
(八)铁路建设运营中需要统一的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第八条 铁路技术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协调配套。
禁止利用铁路技术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 铁路行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铁路技术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十条 铁路技术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符合条件,且具有技术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同时取得显著效益的标准,应当纳入科技奖励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以下简称“科技与法制司”)负责铁路技术标准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编制铁路行业的标准管理办法,编制铁路标准化发展规划。
(二)建立并完善铁路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铁路技术标准基础研究工作。
(三)编制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项目计划,并提出项目经费预算。
(四)组织编制、发布铁路行业标准,并委托出版机构出版;组织编制、报批铁路国家标准。
(五)管理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和铁路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简称“归口单位”)。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管理在铁路行业设立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组织开展铁路技术标准宣贯、实施、复审、监督工作;负责组织铁路行业标准的解释,研究提出铁路国家标准解释草案。
(七)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国际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铁路技术标准外文版翻译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铁路行业标准化专业审评机构,承担铁路技术标准的技术支撑工作(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由归口单位承担),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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