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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2)

  (一)研究提出铁路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体系调整建议,提出铁路技术标准年度项目计划建议。

  (二)承担铁路技术标准复审、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审核和形式审查、标准档案及标准信息管理工作。

  (三)组织国际标准的收集、分析工作,承担铁路技术标准国际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局委托相关标委会或归口单位,承担铁路技术标准的具体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贯彻国家和铁路行业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提出归口专业标准化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建议。

  (二)承担归口专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和技术标准体系的研究工作。

  (三)提出归口专业铁路技术标准年度项目计划建议。组织归口专业铁路技术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工作,对标准内容、编制进度、编制质量负责。

  (四)负责归口专业铁路技术标准的宣贯工作。组织收集归口专业标准实施信息,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提出标准复审建议。

  (五)组织开展归口专业国内外铁路有关标准的收集、比对分析、交流工作,跟踪、研究归口专业国际标准化的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组织归口专业标准外文版翻译,开展国际标准制修订等工作。

  (六)承担归口专业铁路技术标准档案及标准信息化管理工作。

  (七)负责研究提出归口专业铁路技术标准解释草案。开展归口专业标准的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八)开展标准起草人的管理、培训工作。

  (九)负责归口专业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专业间协调、择优选择编制单位并签订合同、提出标准编制和外文版翻译工作经费预算方案。

  (十)负责收集、测算和发布铁路工程价格信息,收集和分析铁路工程投资(预)估算、设计概(预)算、竣工决(结)算等信息资料。

  (十一)承担国家铁路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铁路技术标准编制单位在标委会或归口单位指导下承担以下工作:

  (一)按照本办法及标准项目合同开展标准编制工作,对标准内容、编制进度、编制质量负责,并建立标准项目档案。

  (二)收集标准实施中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三)参与标准宣贯、标准复审、标准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铁路技术标准编制单位应当是本专业领域内具有领先技术水平的单位。标准起草人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标准第一起草人应当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全过程主持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六条 鼓励铁路行业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业积极参与铁路技术标准研究、起草工作。

第三章 标准计划

  第十七条 科技与法制司根据铁路建设运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要求,组织编制装备技术、工程建设、运输服务标准年度项目计划。

  相关单位申报标准项目时,应当进行充分论证,并附有标准草案或标准提纲。采用国际标准的项目,应当附有采标译文。各标委会和归口单位按照编制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的原则和要求,对标准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标准项目建议。经科技与法制司或归口单位组织对标准项目建议进行专家评审后,形成年度标准项目计划建议。

  铁路行业标准计划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下达,铁路国家标准计划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审批。

  铁路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和铁路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应当纳入国家铁路局年度标准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铁路局标准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对于铁路行业标准计划项目,科技与法制司可根据授权代表国家铁路局与标委会或归口单位签订标准项目合同。对于铁路国家标准计划项目,按照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的要求签订标准项目合同。

  标委会和归口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铁路行业标准计划、铁路国家标准计划和合同,组织标准编制单位完成标准编制工作。标准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计划和合同,按时完成标准各阶段稿并及时报送标委会或归口单位。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铁路技术标准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标准计划项目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和程序是:

  (一)确需增补、撤销的标准计划项目,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提出增补建议、撤销申请,报国家铁路局审批。

  (二)确需对标准计划项目的标委会或归口单位、负责起草单位、起止年限、采标程度等内容进行调整的,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提出申请,报科技与法制司审批。

  第二十条 铁路行业标准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经费可根据标准的重要性、工作难度、工作量、制修订等因素进行分档。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执行国家铁路局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标准制定

  第二十一条 铁路技术标准制定应当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充分发挥建设、运营、装备制造、科研院校等单位的作用。铁路技术标准应当在广泛调研、深入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编写规则的要求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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