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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3)

  第二十二条 铁路行业标准项目包括制修订项目、基础项目、管理项目三种类型。国家标准项目为制修订项目。

  第二十三条 铁路技术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工作程序包括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阶段。工程建设标准在征求意见稿阶段之前,还应当有工作大纲阶段。

  第二十四条 工作大纲应当包括编制目的、章节结构、主要内容等。工作大纲由科技与法制司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稿应当包括标准正文、编制说明等内容。征求意见稿应当公开征求意见,也可同时定向征求意见。铁路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铁路国家标准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60日。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定向征求意见的对象,如无意见也应当回复说明。必要时可再次征求意见。

  铁路工程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由标准归口单位组织技术审查。

  第二十六条 送审稿应当包括标准正文、送审报告(或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内容。

  铁路装备技术、运输服务标准送审稿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技术审查,其中重要标准的送审稿应当在会议审查前由科技与法制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铁路工程建设标准送审稿由科技与法制司组织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的对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无意见也应当回复说明,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报批稿应当包括标准正文、报批报告(或编制说明)等内容。确需对标准报批稿主要技术内容进行修改时,应当经科技与法制司同意,重新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技术审查。

  标准报批稿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标准编制单位根据技术审查意见提出,报批稿内容应当与标准技术审查时所审定的内容一致。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技术审查应当坚持程序规范、严肃认真、科学客观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审查采取会议审查形式(含视频会议)。审查会应当重点对标准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与相关政策、规章制度要求的符合性,以及与其他标准的协调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二)审查会专家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和广泛代表性。标准起草人不作为审查专家。参加会议审查的专家应当考虑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公共利益方等具有代表性的单位。行业标准审查专家人数不得少于9人。

  (三)会议审查材料至少在会前7日发送至参加审查的单位或专家。

  (四)会议审查结果应当形成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应当如实反映各方面的意见,明确对标准的修改内容,并附参加审查的单位和专家名单。会议纪要或专家意见应当经与会代表通过。审查会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应当充分讨论和协商。会议审查采用协商一致的原则,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审查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标准编制单位及标委会或归口单位对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制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 铁路技术标准报批稿由铁路行业标准化专业审评机构或工程建设标准归口单位进行技术审核和形式审查,报送科技与法制司。

  第三十一条 基础项目的工作程序包括工作大纲、中期检查、结题验收阶段。工作大纲和中期检查可根据需要进行。

  工作大纲应当包括项目背景、主要内容、进度计划等,由科技与法制司组织审查。中期检查应当形成阶段性成果,由归口单位组织审查。结题验收应当完成项目报告,由科技与法制司组织审查。

  第三十二条 管理项目的工作程序根据项目特点和要求确定。

  第三十三条 应对突发紧急事件、满足铁路建设运营急需做出快速反应的铁路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可以简化工作程序、缩短时限要求。

  第三十四条 重要铁路技术标准报批稿应当提交国家铁路局技术委员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铁路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铁路行业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铁路行业标准确需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获得国际标准组织中国成员体同意。以国外标准为基础起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外标准发布机构的版权政策。

第五章 标准发布

  第三十七条 铁路行业标准由国家铁路局批准发布,发布公告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铁路行业标准发布后,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备案。

  铁路国家标准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铁路行业标准按照国家对行业标准的管理规定统一编号。铁路行业标准的编号由标准的代号、标准顺序号及标准发布年份号组成。



  第三十九条 铁路行业标准由具有相关出版资质的单位完成出版工作。标准出版单位对出版的标准文本质量负责。标准的出版周期一般为自标准发布之日起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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