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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4)

  第四十条 铁路技术标准制修订过程中所形成的标准文件、材料,由科技与法制司委托标委会和归口单位、铁路行业标准化专业审评机构按长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六章 标准实施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铁路行业标准发布后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开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二条 国家铁路局各部门、标委会和归口单位应当按职责组织铁路技术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实施。

  第四十三条 铁路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一般应当留出过渡期。标准修改单或局部修订可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铁路行业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可以选择执行原铁路行业标准或者新铁路行业标准。其中,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发布后实施前执行原标准。

  新铁路行业标准实施后,原铁路行业标准同时废止。

  第四十四条 国家铁路局各部门、标委会和归口单位、编制单位应当在日常工作中主动收集铁路技术标准实施信息,并按职责进行分析处理。鼓励单位和个人如实反馈铁路技术标准在实施中产生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四十五条 铁路行业标准由国家铁路局解释,铁路行业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标准解释草案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组织编制单位研究提出。标准解释发布后,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开解释文本。

  第四十六条 铁路技术标准可以采用标准修改单或局部修订方式对标准个别技术内容进行修改。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当进行修改或局部修订:

  (一)部分内容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部分内容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三)部分内容需补充规定、优化完善。

  (四)部分内容需与国家相关标准相协调。

  铁路技术标准由标委会或归口单位提出修改申请,经科技与法制司审批,装备技术标准和运输服务标准修改单按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三个阶段进行,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可按送审稿、报批稿两个阶段进行。

  第四十七条 铁路技术标准实施后,应当适时对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结论包括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形。

  铁路行业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在公告废止前公开征求意见。废止公告应当在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公开。铁路行业标准复审结果由国家铁路局批准,以公告形式发布。

  铁路国家标准复审结果由国家铁路局审核,报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八条 铁路行业标准及外文版依法受到版权保护,国家铁路局享有标准的版权。

  第四十九条 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执行保障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企业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企业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在铁路行业标准执行过程中,现行专业定额未涵盖且工程急需时,投资人可结合工程实际编制补充定额,并报送科技与法制司备案。

  第五十条 科技与法制司定期对发布的铁路技术标准,开展与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标准间协调配套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国家铁路局各部门、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按职责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行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编制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与法制司可以视情况调整编制单位: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标准起草任务的。

  (二)标准编制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三)利用起草工作为本单位或者相关方谋取不正当利益,严重影响标准制定工作公正公平的。

  (四)在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国家铁路局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国家铁路局各部门应当按职责及时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铁路行业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团体和企业标准化工作。

  鼓励铁路行业相关社会团体和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铁路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已有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重复制定团体标准。团体标准不得出现抄袭标准等侵犯标准著作权的行为。

  鼓励符合条件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转化为铁路行业标准和铁路国家标准。

  第五十四条 铁路技术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按照《铁路行业标准翻译出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铁道行业技术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3号)、《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24号)、《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管理办法》(国铁科法〔2014〕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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