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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条例(3)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外立面责任人不履行维护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依法由有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实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历史风貌区的建筑外立面的改造、维护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军事工程、保密设施工程、抢险救灾临时建筑等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施工、改造及维护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市化管理区域外的建筑外立面的规划、设计、施工、改造及维护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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