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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湛江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2)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十五、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十六、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二)规定本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特别重大事项的”。

十七、将二十七条改为三十二条,修改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十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二十一、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事项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作具体规定的;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作规定的;

(三)法律规定由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

二十二、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性法规草案与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其他地方性法规的议案。”

二十三、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废止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二十四、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二十五、将五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湛的全国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二十六、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对于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主任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二十九、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湛江人大网和《湛江日报》上刊载。”

三十、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要求。”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依法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对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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