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10)

第六十五条 市场进入的可能性是指经营者能够进入相关市场且进入后能够成功地对集中后实体构成竞争约束的可能性。评估市场进入的可能性时,应考虑市场进入壁垒、市场运行状况和市场的发展预期等因素。

市场进入壁垒取决于相关市场的特性,体现为现有竞争者相对于未进入者所具有的竞争优势。进入壁垒越高,进入的可能性则越低。构成进入壁垒的因素包括:法律或政策限制;关键设施;自然资源;研发能力;知识产权;生产的规模效益经济性和范围经济性,对强大客户网和销售网的依赖;现有经营者的成本优势、品牌和声誉优势、闲置生产能力,及其与交易相对方的合同安排;下游客户的转换成本;进入的沉没成本以及其他形式的退出壁垒等。

市场运行状况主要包括:市场容量是否可以容纳新的厂商;新进入经营者是否可以达到最小效率规模,即经营者平均成本达到最小值时所要求的最小产出水平;进入后的市场竞争状况和价格水平等是否足以支持新进入经营者有效参与市场竞争。

评估市场的发展预期应结合产品生命周期、技术更新预期、市场规模变化等综合评估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发展前景。一般来说,相比于已经成熟或预计将会进入衰退期的市场,预计将会进入高速增长阶段的相关市场的进入可能性更高。

第六十六条 市场进入的及时性是指市场进入可以在集中后足够短的时间内发生并得以持续。市场进入必须足够迅速,才能阻止可能发生的反竞争效果。

判断市场进入的及时性的时间标准取决于市场的特性和发展动态,以及潜在进入者的具体产能情况。通常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在两年以内能够完成市场进入,构成及时的市场进入。对于部分特殊行业,可根据行业具体情况判断市场进入的及时性。

第六十七条 市场进入的充分性是指进入者能够对集中后实体构成充分、有效的竞争约束。评估市场进入的充分性时,应综合考虑进入者的规模、业务范围、商品可替代性等因素。

市场进入的充分性对进入规模的要求取决于市场特性。通常情况下,进入者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才会对集中后实体构成有效的竞争约束。现阶段规模较小的进入者,在不具备显著竞争劣势的情况下,也可能对集中后实体构成有效的竞争约束。

在进入者提供的产品与集中后实体提供的产品可替代性高的情况下,进入者可能会对集中后实体构成有效的竞争约束。在差异化产品行业中,进入者提供的产品可能不足以紧密替代集中后实体提供的产品,市场进入可能不够充分,因此不能对集中后实体提供有效的竞争约束。

第六十八条 在判断市场进入是否具有可能性、及时性和充分性时,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收集市场进入的信息和证据材料:

(一)相关市场或类似市场过往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案例,包括进入的成本、进入壁垒、时间、成功进入所需达到的规模、进入导致的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等;

(二)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计划,以及现有竞争者的扩张计划;具有相关必要资产或动机进入相关市场的潜在市场进入者的情况,例如相邻市场的竞争者、大型客户等;

(三)对市场进入壁垒的直接统计数据或其他信息,例如进入的资金规模、研发投入产出等;

(四)若相关商品生产存在规模效应,需考虑新进入经营者能否及时达到足够规模,以对集中后的实体形成有效竞争约束,以及无法达到规模效应所要求的规模时在成本上的劣势;

(五)进入市场后收回投入成本所需要的时间;

(六)退出市场的成本;

(七)技术进步对市场进入的影响;

(八)市场上现有竞争者与下游客户签订长期合同的情况;

(九)下游客户是否具备协助新市场进入的能力和意愿;

(十)可能的进口产品或供给替代;

(十一)若相关地域市场是中国境内市场,需考虑中国境外供应商进入中国境内市场的可能性。

第六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竞争分析中也会考虑集中是否会对市场进入带来负面影响。比如,集中可能导致集中后实体拥有更大的市场规模,更有能力维持其市场地位,从而提高进入门槛。



第九章 买方力量

第七十条 本指引所称买方力量是指买方在商业谈判中所具有的议价或谈判能力。

第七十一条 买方力量是经营者集中竞争分析中的抵消性因素之一。实践中,通常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由经营者提供证据材料证明买方力量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抵消集中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如限制集中后实体涨价的可能性。

【案例28】甲公司收购乙公司,甲、乙在A产品市场存在横向重叠,合计市场份额排名第一。在分析A产品市场买方力量时,甲、乙证明A产品需求集中在少量下游客户中,客户均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且采购额度大、采购时机不确定,各供应商必须为争取某一客户进行全面竞争,买方议价能力非常强。因此,集中虽然将增强甲公司市场力量,但综合考虑买方力量,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总共12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