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5)
通常情况下,相关市场的集中度越高、集中导致的市场集中度增量越大,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越大。同时,高度集中的市场也更容易导致竞争者之间的相互协调。
第二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衡量市场集中度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指标:一是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HHI指数),即相关市场上每个经营者市场份额乘以100后的平方之和;二是行业前n家经营者的合计市场份额(CRn指数),即相关市场上前n家经营者市场份额之和。
一般认为,相对于CRn指数,HHI指数赋予市场份额较高的经营者更高的权重,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出市场竞争结构,因此在审查实践中被更为经常和广泛地采用。在采用HHI指数时,反垄断执法机构既考虑集中后HHI指数水平,也考虑集中导致的HHI指数增量(ΔHHI)。HHI指数水平能够表明相关市场上经营者面临的竞争压力,ΔHHI能够有效衡量集中带来的市场集中度变化及影响程度。
经营者在无法精确获取相关市场上所有经营者市场份额的情况下,可以结合相关市场上经营者市场份额从大到小的排序计算出HHI指数的上下限范围,并且可以根据集中各方的市场份额计算出ΔHHI。
【案例8】在某相关市场上,市场份额排名前五的公司甲、乙、丙、丁、戊的市场份额分别是30%、20%、13%、11%、10%。甲公司拟收购戊公司的全部股权。此时,市场份额排名前五的公司合计市场份额为84%,市场上其他公司合计市场份额为16%。集中后实体的市场份额为甲和戊市场份额之和40%。
在不清楚市场上其他公司数量及各自市场份额的情况下,集中后相关市场HHI的下限可以在假设剩余16%的市场份额由其他公司平分,即均接近0的情况下计算得出:
集中后HHI>[(30%+10%)×100]2+(20%×100)2+(13%×100)2+(11%×100)2=2290;
集中后HHI的上限可以在假设市场份额排名第六的公司市场份额为10%、第七为6%、其他为0的情况下计算得出:
集中后HHI<[(30%+10%)×100]2+(20%×100)2+(13%×100)2+(11%×100)2+(10%×100)2+(6%×100)2=2426;
集中导致的ΔHHI为相关市场集中后HHI减去集中前HHI的差。本案中,因无法准确计算集中前后HHI的具体数值,可以通过计算集中后实体市场份额乘以100后的平方减去甲和戊各自的市场份额乘以100后的平方之和的差得出ΔHHI:
ΔHHI=[(30%+10%)×100]2–[(30%×100)2+(10%×100)2]=600。
第二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将市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一)低度集中市场:HHI指数低于1000;
(二)中度集中市场:HHI指数介于1000—1800;
(三)高度集中市场:HHI指数高于1800。
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运用以下标准考察经营者集中对竞争的可能影响:
(一)集中后HHI指数低于1000,或者ΔHHI低于100,反垄断执法机构一般情况下不会认为该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二)集中后HHI指数介于1000—1800,且ΔHHI高于100,反垄断执法机构倾向于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全面审查;
(三)集中后HHI指数高于1800,且ΔHHI介于100—200,反垄断执法机构更倾向于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需要全面审查。集中后HHI指数高于1800,且ΔHHI高于200,反垄断执法机构通常推定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除非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不会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
第三十条 本指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标准,仅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初始判断依据。依据市场份额标准与HHI指数标准对一项经营者集中的判断存在差异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将综合考虑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判断。
第五章 单边效应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所称单边效应,是指经营者通过集中消除了实际或潜在竞争者,使集中后实体的市场力量明显增强,受相关市场上其他经营者的竞争约束减小,其有能力和动机单方面实施直接或间接提高相关商品价格、降低商品质量或数量、削弱创新等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增大。
第三十二条 横向经营者集中消除的竞争约束可能是现有竞争约束,也可能是潜在竞争约束。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评估横向经营者集中消除现有竞争约束和潜在竞争约束时,采用不同的分析框架。本章和第六章将重点分析集中对现有竞争约束的影响,关于潜在竞争约束将在第七章重点分析。
第三十三条 评估横向经营者集中消除现有竞争约束可能产生的单边效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集中前后,相关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及变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变化、相关市场集中度及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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