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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6)

(二)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竞争关系;

(三)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能否对集中后实体构成有效竞争约束;

(四)市场进入、买方力量等其他因素。

第三十四条 相关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及变化、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及变化、相关市场集中度及变化是评估单边效应的重要指标。相关市场上竞争者的数量越少,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越高,集中后实体与竞争者的市场份额差距越大,集中后相关市场集中度及其变化越高,集中后实体对市场的控制力就越强,集中导致单边效应的可能性就越大。

【案例9】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双方在相关市场A上进行竞争。甲、乙在A市场上的合计份额为55%—60%;集中后,相关市场上主要竞争者数量由5家减少为4家,HHI指数从3296增至4019,增量为723。根据本指引第二十二条关于市场份额的推定标准和第二十九条关于市场集中度的推定标准,该集中很可能导致单边效应。

第三十五条 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竞争关系是判断单边效应的重要考虑因素。集中各方之间的竞争关系越紧密,集中将越大程度地减少集中后实体面临的竞争约束,集中导致单边效应的可能性越大。

【案例10】甲公司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乙公司控制权或者能够对乙公司施加决定性影响,双方均在A产品市场开展业务。甲、乙在A产品市场上一直是位于前两位的竞争对手,双方采用相似的生产技术,具有相同的客户群,在A产品市场上展开激烈竞争,互相制约。集中将消除A产品市场上最领先的两个紧密竞争者之间的竞争约束,使集中后的甲公司在A产品市场上具有单独行使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能力和动机。

第三十六条 评估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之间是否存在紧密竞争关系,可以综合考虑商品可替代程度、客户群体重叠度、销售策略相似性、价格竞争激烈程度、生产成本和市场份额接近程度等因素。

【案例11】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乙均在A市场进行竞争。交易双方在A市场具有一致的运输中转场地、相近的客户群体、相似的运输线路网络和销售策略。同时,交易双方在A市场上份额最接近,远高于其他竞争者。因此,可以判定甲公司和乙公司具有紧密竞争关系。该集中将消除两公司之间的紧密竞争关系,从而可能导致单边效应。

评估商品可替代程度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商品的属性、质量、可靠性等方面的相似程度以及商品的定制化程度;

(二)商品的需求交叉弹性、转移比例等,即某种商品价格提升后损失的销售量转移到其他产品的比例;

(三)商品的价格水平、市场份额的历史变化方向和幅度;

(四)在招标投标市场上,竞争同一标段的次数和频率,以及参与投标的其他竞争者的情况;

(五)市场进入和退出时下游客户转换供应商的历史数据;

(六)其他因素。

【案例12】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乙在A产品市场进行竞争。甲、乙在该市场上分别排名第一和第二,产品在性能、质量方面均属高端产品;甲、乙在招标投标中同时出现的频率最高,乙参与招标投标时,甲同时参与的比例达到79.8%,远高于其他竞争者。根据招标投标数据分析,乙公司至甲公司基于销售量的转移比例达到42.7%,基于销售额的转移比例达到41.3%。因此,甲、乙之间产品具有较强可替代性,是最为紧密的竞争对手。该集中将消除甲、乙之间的竞争约束,可能导致单边效应。

第三十七条 紧密竞争关系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即使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商品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若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商品的差异化程度更高,或者其他竞争者的数量很少,那么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仍然可能是紧密竞争者。

在差异化产品市场上,市场份额不能有效代表经营者对市场的控制力,可能不是区分紧密竞争者和非紧密竞争者的有效工具,应重点评估商品可替代程度。

第三十八条 评估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单边效应时还应考虑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对集中后实体构成的竞争约束。若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不能对集中后实体构成有效竞争约束,那么集中导致单边效应的可能性就较大。

【案例13】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交易双方在A产品市场进行竞争。在A产品市场,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市场份额分别为40%—45%、15%—20%,排名第一、第二,市场上排名第三位的竞争者市场份额不到5%,无法对集中后实体形成有效的竞争约束。因此集中将可能导致单边效应。

第三十九条 评估其他竞争者能否提供有效竞争约束,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其他竞争者商品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商品的替代程度;

(二)其他竞争者增加产能的能力;

(三)下游客户转向其他竞争者的能力和可能性;

(四)表明其他竞争者的竞争意愿和竞争能力的其他因素。

第四十条 下游客户转向其他竞争者的便利性和可行性越弱、成本越高,说明其他竞争者构成的竞争约束越小,集中导致单边效应的可能性就越大。评估下游客户的转换能力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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