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7)
(一)其他竞争者的数量及其市场力量;
(二)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性能及相关服务是否与下游客户要求相符;
(三)下游客户转向其他竞争者之后,是否会改变其客户对其商品质量的信任度;
(四)下游客户在以往是否曾经转向过其他竞争者;
(五)下游客户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以往的涨价行为的反应;
(六)其他因素。
【案例14】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乙是A产品市场的主要竞争者。A产品下游客户对供应商供货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具有严格要求,通常与供应商签署3到5年,甚至长达10年的合同,一般不会轻易更换供应商。因此,下游客户转向其他竞争者的能力和可能性较小,该集中导致单边效应的可能性较大。
第四十一条 在同质化产品市场上,评估竞争者的竞争约束时,重点考虑集中后实体如果提高价格或降低销量,其他竞争者可能做出的反应以及集中后实体是否有利可图。市场越供不应求,其他竞争者产能受到限制或约束的程度越高,或者增加产量的边际成本越高,对集中后实体构成的竞争约束越小,集中后实体涨价就越有利可图,集中导致单边效应的可能性就越大。反之,虽然一些竞争者的市场份额相对较小,但是在集中发生后,这些竞争者能相对快速提高生产能力,扩大销售量,就能对集中后实体带来重要竞争约束,集中后实体涨价将无利可图。
【案例15】甲公司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乙公司控制权或者能够对乙公司施加决定性影响,甲、乙在A产品市场进行竞争。A属于同质化产品,该案竞争分析可以考虑竞争者产能情况。甲、乙产能占A产品总产能的份额分别为35%—40%和10%—15%,合计份额为45%—50%。行业内A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和产品销售率均较高,即相关市场上其他竞争者无法快速提高产量和销量,若集中后实体涨价,下游客户难以转向其他竞争者获得充足供应,其他竞争者无法提供有效竞争约束。因此,该集中导致单边效应的可能性较大。
第四十二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横向经营者集中还需关注集中对技术进步、创新等动态竞争的负面影响,比如集中后实体可能会降低其投资和创新努力。
经营者做出的投资或创新努力的类型包括开发新产品、改进现有产品、引入更高效或更具颠覆性的商业模式、引入新功能使客户受益同时增加客户粘性等。
【案例16】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双方在A产品市场进行竞争。集中前,甲、乙是A产品更新换代技术研发的重要竞争者。集中后,由于研发竞争者数量减少,竞争动力进一步下降,集中后实体可能减少创新投入、延缓新产品上市速度,从而对A产品技术进步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十三条 根据案件的具体特征,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单边效应时还会综合考量其他因素。比如对涉及双边或者多边平台的经营者集中,应考虑平台的双边或者多边业务,并评估直接和间接网络效应。对涉及平台给定一边市场的经营者集中,需要综合考虑集中对平台另外一边或多边市场的影响,以及对平台之间竞争的影响。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在集中前已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集中通过消灭现有或潜在竞争对手,巩固了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倾向认为集中具有单边效应。
第四十五条 评估横向经营者集中的单边效应时,可以使用价格上涨压力测试(简称UPP)、综合价格上涨压力指数(简称GUPPI)、并购模拟等定量方法。
【案例17】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乙在某相关市场进行竞争,市场份额分别排名第一、第二。测算显示,该集中将导致GUPPI达到21.7%,远高于10%的临界经验值,这表明集中后实体单方面涨价的可能性很大。GUPPI的主要思路是计算经营者涨价后失去的利润有多少可以通过集中而回流。一般来说,如果GUPPI小于5%,集中不太可能导致单边效应;如果GUPPI超过10%,集中可能导致单边效应。GUPPI计算的是涨价压力,并不表示集中后实体涨价的幅度。
【案例18】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乙在某相关市场进行竞争。利用并购模拟方法测算,集中后实体在相关市场的涨价幅度可能达到10%以上,因此该集中可能导致单边效应。并购模拟是预测集中后产品价格变化的定量方法,首先需要对产品需求进行统计分析与估计(设定需求函数并估计相关参数),在此基础上预测集中后相关市场上产品新的均衡价格水平,通过与集中不发生情形下的价格进行比较从而得出集中对市场价格水平的影响。
第六章 协调效应
第四十六条 本指引所称协调效应,是指经营者通过集中消除了实际或潜在的竞争者,使市场结构发生明显变化,更有利于集中后实体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明示或默示协调行为,有能力和动机直接或间接实施提高商品价格、降低商品质量或削弱创新等行为,损害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可能性增大。
【案例19】甲、乙、丙公司在A产品市场竞争,市场份额依次为3%、19%、26%。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集中前,甲公司的A产品由丙公司代工生产。集中后,甲公司将拥有乙公司既有的A产品生产能力和销售网络,与丙公司一起成为该市场的两个主要竞争者,集中后实体与丙公司的合计市场份额达到48%。甲、丙公司签署的代工协议中包含生产成本、生产数量等竞争性信息,两者之间代工关系的存续便于双方相互协调,限制市场竞争。集中增加了该市场企业间相互协调、限制竞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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