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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8)

第四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集中更有可能产生协调效应:

(一)经营者之间能够达成削弱竞争的共识。这种共识可以是直接涨价、限制生产、限制投入市场的新产能、划分市场或者在招标投标市场分配合同,且经营者能够按照共识中的竞争标准来缓和他们之间的竞争行为。经营者之间存在直接共同利益的,更有可能达成共识。

(二)达成共识的经营者能够维持共识。经营者能够及时关注参与协调行为的其他经营者是否一直遵守共识。如果某个经营者违反共识(背离行为),其他经营者能够有效地对背离行为实施惩罚。

(三)协调行为之外的经营者无法对协调行为的稳定性构成威胁。即没有参与协调行为的竞争者、新的市场进入者或者客户的反应都不会对协调行为产生实质影响。

第四十八条 判断集中是否会产生协调效应,主要评估集中是否有利于促成协调行为,即是否有利于增强集中后实体与其他竞争者共同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动机及可能性。

【案例20】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目标业务,甲公司和乙公司目标业务在A产品市场存在横向重叠。交易完成后,A产品市场主要竞争者由4家减少为3家。A产品市场技术成熟,价格相对透明,客户主要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采购。在主要竞争者数量减少的情况下,竞争者之间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进行沟通协调的成本降低,经营者也更容易通过中标结果推测其他竞争者的定价策略。同时,A产品市场协调价格行为获利空间较大。因此,该集中使A产品市场上经营者协调价格的能力和动机进一步提高。

第四十九条 集中导致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将倾向认为集中可能产生协调效应:

(一)集中后实体与另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且各自市场份额均超过十分之一;

(二)集中后实体与另外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且各自市场份额均超过十分之一;

(三)集中消除了一个可能阻碍市场协调的经营者或者实质性消除了该经营者阻碍市场协调的动机。

前款所称“可能阻碍市场协调的经营者”,通常指曾拒绝协调行为的竞争者,或采取背离行为有利可图的竞争者。判断集中是否消除了一个可能阻碍市场协调的经营者,还需要结合相关市场上的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如集中前是否曾出现大规模协调或试图协调行为等)。

【案例21】市场上可能会有阻碍市场协调的经营者(也称为不合群者)的存在,不合群者与其他企业之间或经营理念不同,或对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和趋势的看法不同,或由于特殊的原因,而与其他企业行为差别很大。企业之间的经济差异性也可能导致不合群者存在。比如,一家拥有竞争力很强的独特产品、或很先进的技术、或控制了某种关键生产投入要素的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就很可能显示出自己的独特性和不合群性,与其他企业合作的兴趣可能就不大。不合群者的存在,增加了协调行为的难度,针对不合群者的集中行为,可能产生协调效应。

第五十条 评估集中是否有利于促成协调行为,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考虑集中对市场稳定性、透明度和对称性产生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市场环境相对稳定时,协调行为的可能性增大。当相关市场上的交易条件因客户或者商品不同而具有显著差异时,协调行为的可能性较低。市场的需求价格弹性越低,协调行为一般越有利可图。

【案例22】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乙在A产品市场竞争。A产品为需求刚性且种类单一的原材料,需求价格弹性低,协调价格后获利空间大,而且背离协调的行为更容易被发现和受到约束。在集中导致主要竞争者数量从5家减少到4家的情况下,竞争者之间协调价格的动机和能力进一步提高。

第五十二条 在充分透明的市场里,协调行为更容易发生。市场集中度、商品差异化程度、客户分散程度以及竞争者之间交叉持股、互派董事、具有相同的股东或董事、监事等行为都会影响市场透明度。当竞争者数量较少、市场集中度较高、交易条件相对透明时,协调行为更容易发生。

【案例23】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乙在A产品市场竞争。A产品市场透明度较高,生产商和客户数量均较少,产品同质化明显,竞争者对相互之间的技术、成本、生产和销售状况等情况均比较了解。A产品生产商能凭借相关事实和经验确定竞争对手的产品价格或价格区间。同时,A产品生产商经常共用相同的分销商,通过分销渠道了解其他品牌A产品信息较容易,A产品生产商有能力预判其他竞争者的行为。该集中完成后,A产品生产商将从5家减少为4家,将进一步增加市场竞争者通过协调从事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可能性。

第五十三条 当相关市场上经营者对称性较高,即市场份额、生产成本、生产能力、效率等方面情况相似,商品差异化程度、商品质量和纵向一体化程度相当,经营者之间达成协调行为的可能性就较大。经营者之间对称性越低,越难产生协调行为。

【案例24】甲、乙、丙三家公司在A产品市场存在横向重叠,合计占有95%以上的市场份额。份额较小的两家竞争者甲、乙(市场份额分别为30%—35%、10%—15%)提出合并,合并后的市场份额与丙的市场份额基本相当。集中后实体与丙公司之间市场力量的对称会使两者在长期博弈中更加有动机相互协调而避免激烈的价格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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