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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通知(9)

第五十四条 评估相关市场是否存在协调行为的可能性时,如果相关市场上存在过协调行为,在市场竞争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会认为市场条件有助于经营者之间的相互协调。如果发生过协调行为的其他市场的重要特征与相关市场相似,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高度重视。

第五十五条 根据案件的具体特征,反垄断执法机构评估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具有协调效应时还会综合考量其他因素。比如对涉及平台经济领域的经营者集中,还需要考虑技术手段、平台规则、数据、算法等因素是否有利于促成协调行为。



第七章 潜在竞争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所称潜在竞争是指集中一方为集中其他方的潜在竞争者,尚未进入相关市场但具有短期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和动机,并能够对现有竞争者形成一定的竞争约束。

第五十七条 评估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会产生单边效应或者协调效应时,反垄断执法机构均会考虑潜在竞争。如果一项集中消除了潜在竞争者,且集中前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那么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能性很大。

第五十八条 评估横向经营者集中是否会消除潜在竞争约束,首先考虑集中一方是否为潜在竞争者,即在集中不发生情形下该经营者是否会进入相关市场;然后分析消除潜在竞争约束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判断是否为潜在竞争者时,主要考虑其市场进入动机及所需的成本、时间、相关市场进入壁垒等因素,比如其拥有相关的生产设备、知识产权、原材料等的情况以及对相关投资的准备情况。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重点考虑下述两方面因素:

(一)潜在竞争者无需花费很大沉没成本就可以进入相关市场;

(二)潜在竞争者极可能甚至已经有计划进行相关投资(包括沉没成本),将在短期内进入相关市场。

第六十条 对于消除潜在竞争约束的经营者集中的竞争分析,反垄断执法机构将评估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后预期的市场竞争状况。

对于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一)潜在竞争者已经或将会对在相关市场开展业务的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构成显著的竞争约束;

(二)其他现有竞争者以及潜在进入者对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构成的竞争压力不足。

【案例25】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甲生产A产品,并具有较高市场份额,乙目前不生产A产品,但其正在研发A产品。乙正在研发的A产品与市场现有A产品相比性能更优,具有明显技术进步特征,且价格更低廉、产品生产和上市周期更快,一旦进入市场将对甲构成显著的竞争约束。因此,该集中将消除甲公司在A产品市场上的潜在竞争约束。

第六十一条 对于涉及消除潜在竞争约束的经营者集中,评估时还应关注集中各方是否为相关市场的重要创新者,以及该潜在竞争者创新能力的强弱。若集中各方是相关市场上重要的创新力量,集中后由于研发竞争者数量减少,集中后实体的竞争动力会下降,进而减少创新投入、延缓新产品上市速度。若该潜在经营者的创新能力较强,具有长远发展潜力,在未来会形成足以与集中另一方抗衡的竞争力量,那么由于集中消除了这一潜在竞争者,集中另一方可能会降低研发投入、延缓新产品上市速度。

【案例26】A产品市场高度集中,主要竞争者仅有乙公司和丙公司两家,甲公司目前不生产该产品,但其正在研发相关产品,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相关业务。相较于市场现有产品,甲公司的产品具有显著创新特征,预期将对乙公司构成显著的竞争约束。集中后甲公司将取得乙公司目标业务A产品,可能降低甲公司对其正在研发的具有创新意义同类产品的研发投入和商业化动机,延缓新产品上市速度,可能对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产生不利影响。

第六十二条 目标经营者是初创企业的,特别是相关市场集中度较高、参与竞争者数量较少时,需要从交易目的、潜在竞争、创新能力等方面重点评估集中是否可能扼杀竞争、阻碍创新,包括对目标经营者创新活动的影响和对收购方原有创新活动的影响等。



第八章 市场进入

第六十三条 本指引所称市场进入通常包括经营者新进入相关市场参与竞争,以及相关市场上现有竞争者的业务扩张,比如产能增加等。

第六十四条 市场进入是经营者集中竞争分析中的抵消性因素之一。当市场进入足够容易时,集中后实体及相关市场上的现有竞争者无法单独或者共同实施相较于集中未发生情况下更加有利可图的涨价等行为,或者无法降低集中未发生情况下的市场竞争水平,集中就不太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实践中,通常是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由经营者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市场进入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抵消集中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市场进入只有在可能、及时且充分的条件下,才能够有效防止或抵消集中对竞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案例27】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双方在A市场上存在横向重叠,合计市场份额超过50%,反垄断执法机构推定该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甲和乙证明A市场进入门槛很低,即使其滥用市场力量,也很快会有新的经营者进入,并对集中后实体构成充分、有效的竞争约束。经综合研判,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该项集中不会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予以无条件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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