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金规〔2024〕21号
各金融监管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现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12月12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出口信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政策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审慎稳健发展,强化偿付能力管理,承担风险管理责任,实现长期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科学引入市场化运作机制,发展成为定位明确、业务清晰、功能突出、偿付能力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良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出口信保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能定位
第五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通过为对外贸易和对外投资合作提供信用保险等服务,支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促进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增长、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六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坚守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定位,聚焦主责主业,发挥政策性保险作用,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贸易强国建设。
第七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遵守市场秩序,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互补,发挥逆周期跨周期调节作用,为货物、技术、服务出口和对外工程承包、对外投资项目等提供风险保障。
第八条 出口信保公司董事会应当适时对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确保符合政策性金融机构定位,并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章 公司治理
第九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持续探索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第十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构建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遵循各治理主体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相互合作、协调运转的基本原则,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形成决策科学、执行有力、监督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
第十一条 出口信保公司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组成。执行董事指在出口信保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非执行董事指在出口信保公司不担任除董事外其他职务的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经营和管理承担相应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出现离职、调任或退休等不适合继续履职情况的,由董事会及时提请派出单位确定继任人选。
第十四条 出口信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对高级管理层的授权制度,明确授权范围、授权限额和职责要求等。
第十五条 出口信保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情况,单独或合并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主要包括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等。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由董事组成,应当具有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原则上不宜相互兼任。
第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由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责任人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组成。
高级管理层按照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授权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规定,具有相应的宏观政策水平,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遵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善意、尽职、审慎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职,不得怠于履行职责或越权履职。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适合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模式,加强风险管控,构建与职能定位、风险状况、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覆盖所有业务流程和操作环节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和控制。
第二十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治理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垂直独立的全面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牵头全面风险管理相关工作,强化对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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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