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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赋予风险管理条线足够的资源及管理权限,建立科学合理的报告渠道,形成风险管理条线与业务条线间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公司战略、风险状况和业务属性,制定风险管理政策,设定风险偏好,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各类风险的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建立并不断完善风险偏好传导机制,建立超限额处置机制。

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偏好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定期进行评价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遵循风险管理实质性原则,充分考虑金融业务和金融风险的相关性,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做好出口信保公司及附属机构全面风险管理的设计和实施工作,明确对附属机构管理的权限、流程和责任,指导附属机构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并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

第二十三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各类风险的风险分析与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种类、报告频率,并按规定路径进行报告。风险分析应当按照风险类型、业务种类、支持领域、地区分布等维度进行,每季度开展一次。风险分析报告至少包括业务经营情况、风险状况、风险发展趋势、异常变化原因和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等内容。总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季度和年度风险分析报告应当分别报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从产品开发与管理、承保与理赔管理、再保险管理、准备金评估等环节管理保险风险,制定各环节的保险风险管理制度,定期监测和计量保险风险,提升环境和社会风险管控能力,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审批流程。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建立有效的再保险管理制度,控制自留风险。

第二十五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充分识别、准确计量、持续监测和有效控制市场风险,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评估和管理机制,实行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确保可持续经营。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加强对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汇率风险和集中度风险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结合业务特点和风险补偿方式,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面临的信用风险。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及时跟踪评估并有效控制包括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和集中度风险等在内的信用风险。

第二十七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与业务性质、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特征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通过系统收集、跟踪和分析操作风险相关信息,不断提升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制定规范员工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对员工的禁止性规定,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督,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排查机制。

第二十八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明确战略制定和战略实施的工作机制和流程,科学合理制定战略目标和战略规划,确保符合政策性金融机构职能定位,与公司内部管理能力相匹配,且能够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主动、有效防范声誉风险,制定声誉风险监测机制、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开展流动性风险监测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不断提升资产负债管理能力,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

第三十一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完善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国别风险暴露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国别风险评估体系,对已经开展和计划开展业务的国家或地区逐一进行风险评估,优化国别承保政策,建立健全集中度管理,有效控制国别风险。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为国别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准确计提国别风险有关的责任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建立满足国家和金融行业安全要求的基础设施和网络信息系统,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治理、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机制,加强业务连续性和信息科技外包管理,提高信息技术对经营管理的保障水平,确保安全、持续、稳健运行。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完善信息系统,持续提升数据治理水平和数据质量,建立完善监管数据报送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信息。

第三十三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遵循审慎性原则,对全部业务定期开展季度压力测试和年度压力测试。压力测试结果应当运用于风险管理和各项经营管理决策。

第三十四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制定应急管理制度,说明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在压力情况下应采取的措施,涵盖对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应急安排,并定期更新、演练或测试,确保能够及时应对和处理紧急或危机情况。



第五章 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 出口信保公司应当按照保险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的需要,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完善内部制度和岗位设置,完善授权管理和信息科技控制措施,发挥内外部审计作用,持续开展内控合规评价和监督,加强分支机构管理,强化合规文化建设,注重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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