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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第6号)》的通知(7)

(二)投资决策与投资执行;

(三)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与法律、合规、风险管理;

(四)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与投资运营。

第十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合理设置金融产品投资相关岗位,配备符合监管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金融产品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确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决策权限及批准权限。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覆盖金融产品评估、谈判、投资决策、合同签署、交易执行、投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的操作流程或操作细则,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职责要求、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保险机构要定期检查和评估金融产品投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 金融产品评估与投资决策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相关制度,明确需要尽职调查的金融产品标准,规范尽职调查流程。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开展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信用评估模型进行内部信用评级,按照监管要求和产品类型,评估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等相关方及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对拟投资的金融产品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

(一)金融产品管理人资质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二)金融产品的投资方向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管理部门规定,信用评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三)金融产品的交易结构是否明晰,是否存在多层嵌套,合同主体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分配是否明晰;

(四)金融产品的基础资产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涉及关联方资产;

(五)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

第十六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关注金融产品管理人对于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是否完善,包括:

(一)金融产品管理人或融资主体是否承诺不擅自改变资金投向;

(二)金融产品管理人是否承诺将业绩报酬(如有)计入管理费,不同产品之间不相互串用;

(三)金融产品管理人是否就其符合关于勤勉尽职等监管要求进行承诺;

(四)其他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事项。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建立审慎的决策机制,设置合理的投资审批权限,并按照逐笔或逐个金融产品决策的原则进行审批。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将产品评估报告、内部信用评级报告(如有)、投资合同文本或关键条款、关联交易报告(如有)、风险管理及法律合规意见等文件提交投资决策机构审批。投资决策机构要具备专业性和独立性,通过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等方式,实现投资决策会议过程的留痕管理,投资决策结果形成书面决议。



第四节 合同签署与交易执行



第十八条 保险机构要明确金融产品投资合同签署流程。投资执行部门或岗位对交易文件进行核对,确认拟签署交易文件核心要素符合投资决策要求;法律、合规等部门或岗位审核合同相关条款,确认合同条款符合投资决议和相关监管规定。合同签署前,保险机构要校对实际签署的合同原件,确保其与经过公司审批的合同文本一致。

保险机构要规范合同用印流程,严格管理印章使用,避免合同签署环节的操作风险。

第十九条 保险机构应要求金融产品管理人对金融产品投资实行托管,并由其督促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严格履行托管职责。

第二十条 保险机构在进行资金划拨前要确认所有划款条件,经过审批复核后由托管行进行资金划转。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要及时整理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各类交易资料,并按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完整保存合同、银行划款指令及其他交易文档。



第五节 投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加强投后管理,建立以风险控制为主导的投后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要明确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对每只金融产品指定专人管理。投后管理部门或岗位定期编制金融产品投资后续管理报告。投资决策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定期审议投资后续管理报告,全面掌握金融产品投后情况、风险管理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产品投资,要督促金融产品管理人充分发挥投资监督作用并提供报告,持续跟踪金融产品管理运作,定期评估投资风险,维护资产安全。

金融产品投资的投后管理要点包括:

(一)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

(二)融资主体、担保主体的重大股权变化、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变化、重大资产变动、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法律纠纷等情况;

(三)融资主体是否随意变更资金用途,融资主体、担保主体是否发生合同项下的重大违约或其他重大违约;

(四)融资主体、担保主体是否存在信用评级出现负面展望或下调;

(五)资产价值变动程度,资产风险分类及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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