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规定(2)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及内地投资者获得公平的对待,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投资者权利行使、信息披露和赔偿等。

第十四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争议解决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理。采用诉讼方式的,不得排除内地法院管辖权。

第四章 基金销售

第十五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机构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在内地销售香港互认基金,应当遵守内地公募基金销售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

第十六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机构制作适用于内地市场基金产品的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代理人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存档备查。基金销售机构自行制作的香港互认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和合规风控负责人(或者合规风控人员)审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存档备查。

在内地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的香港互认基金产品宣传推介材料相关表述应当全面、准确、清晰、有效,并明确、醒目地标示该产品依照香港法律设立,其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规范适用香港法律及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办理与内地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协议签署。管理人自行签署销售协议的,应当确保代理人能够履行相关职责。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代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就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钱义务履行及责任划分等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代理人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技术平台与基金销售机构进行数据交换。香港互认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实现内地投资人注册登记数据在内地的备份。

第十九条 内地从事香港互认基金产品评价业务的机构,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境外基金产品评价体系,相关评价标准、方法等应当与内地基金产品评价体系一致。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引用境外机构评价或者评级结果的,应当予以特别提示,说明其评价方法及结果区别于内地评价机构采用的方法和所得的结果。

第五章 代理人

第二十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理人应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或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第二十一条 代理人根据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产品注册、信息披露、销售安排、数据交换、资金清算、监管报告、通信联络、客户服务、监控等事项,但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职责不因委托而免除。

管理人应当审慎选择代理人,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代理人的表现,确保管理人的职责得到有效履行。

第二十二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应当与代理人签署委托代理协议,明确约定委托代理内容、双方职责与权利义务,以及协议到期或者合作终止后妥善处理相应业务的方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确保香港互认基金持续满足互认的资格条件。基金资产规模、主要投资方向、主要销售对象出现不满足条件的情形时,代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直至重新符合条件。基金类型及运作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暂停该基金在内地的销售活动,并重新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 香港互认基金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管理按其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由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实施监管。中国证监会依据内地法律法规对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的销售、信息披露等行为实施监管,香港证监会依据香港法律对香港互认基金在香港的投资运作行为实施监管。

第二十五条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的日常监管遵循属地监管原则,但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就重大监管事项作出解释说明。

香港互认基金管理人在从事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香港证监会提供协助,并依法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香港互认基金的内地代理人应当依照本规定的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各项业务职责。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代理人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代理人在开展相关活动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或者限制其业务;对直接负责代理业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香港互认基金的持续监管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切实维护两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披露、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相关文件以及向公众分发的宣传推介材料等应当使用简体中文编写,相关用语应当符合内地基金业务习惯;原件为其他语言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简体中文翻译件。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 2025 年1 月1 日起施行。《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5〕12 号)同时废止。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