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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条例

(2024年6月25日汕尾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四章  防控应急

第五章  融合促进

第六章  保障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基层公共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城乡居民享有优质、均衡、普惠的公共卫生服务,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及其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是指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的,主要由县级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以及疾病防治、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站(室)等。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将基层公共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和配置公共卫生资源,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发展,建立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和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基层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将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加强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配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基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健康宣传教育,普及健康知识,传播健康理念,增强防病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城乡居民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健康、医药卫生等知识的传播,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行为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六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基层公共卫生服务。


第二章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服务半径、交通状况、乡村形态变化、人口迁徙流动等因素合理配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覆盖所有镇(街道)、村(社区),推进十五分钟健康服务圈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标准配置业务用房、医疗仪器设备、医疗卫生人员等资源,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健康管理、防病治病、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第八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科学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合理提高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职称晋升倾斜政策。

第九条 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县域医疗卫生人才一体化配置和管理,完善县招县管镇用、镇聘村用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管理机制。

县级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招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招聘列入省、地级市事业单位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目录人员的,根据实际可以简化招聘程序,采取面试或者直接业务考核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全科医生和订单定向医学生培养,完善全科医生使用激励机制,落实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等支持政策。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培训、定期进修和全科医生培养计划,为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医疗卫生人员参加进修、培训、继续教育及学术交流。

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综合医院应当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联合培养全科医生。

第十一条 在村卫生站(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向村卫生站(室)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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