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水利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3)
第二十三条【国家监管】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采取监测调度、督促自查、监督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区和有关单位执行投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在线监测等方式,定期调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整改。
第二十四条【监管配合】 对于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的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或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
第二十五条【绩效评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将强化专项绩效管理,加强对专项绩效目标的评价分析,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本专项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省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形成前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自评价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根据各地自评价报告,结合日常调度监管、监督检查等情况进行复核,形成专项绩效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惩戒措施】 对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视情节适时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相关省份予以提醒,并将次年该省份本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压缩 10%及以上(重大水利工程除外);情节恶劣的抄送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同级党委(党组)、政府。经督查检查、审计等发现项目建设、资金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的,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 10 号令)规定,对项目(法人)单位、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等责任单位,视情节采取约谈、通报、督促限期整改,停止拨付或收回已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以及自处理之日起 1—3 年内暂停受理中央预算内投资申请等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原《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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