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2024年8月27日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人才培养开发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四章 人才评价激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战略人才力量建设,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发挥人才效能,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市建设,加快实现绿色崛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才培养、开发、引进、流动、评价、激励、服务和保障等工作。
第三条 人才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循服务发展大局、突出市场导向、体现分类施策的原则,构建科学规范、开放包容、运行高效的人才发展治理体系。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符合本地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列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建立健全人才发展目标责任制,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构建完善的人才发展政策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辖区内的人才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部署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二)研究制定并指导实施重大人才政策;
(三)组织实施重大人才工程,协调推进人才发展指数提升等重点人才工作;
(四)定期评估重大人才政策的落实情况、实施绩效等,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优化调整重大人才政策;
(五)研究决定有关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项。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人才工作和本行业系统内人才队伍建设,制定相关领域人才政策,强化部门联动,完善人才自主培养、人才引进流动、人才评价激励、人才服务保障等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定期对人才政策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调整建议报同级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人才政策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的调整建议及时优化人才政策。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密切联系相关领域的人才,开展人才服务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结合自身优势,做好人才沟通、联络、推荐、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促进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二章 人才培养开发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开展电子信息、水饮料及食品、先进材料、机械与模具、生态旅游、现代农业等产业人才需求调研和预测,制定完善产业人才发展规划。
第十条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重点实验室、质量检测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建立产业创新人才联盟(集聚中心),开展重点产业领域人才培育、技术联合攻关和创新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科技人才和团队培养机制,加强科技领军人才、核心技术研发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对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申请设立的博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符合省和市有关条件的,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在前款规定的创新创业平台工作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工作,符合省和市有关条件的,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企业建立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卓越工程师工作室(实验室),组建以卓越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创新团队,承接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项目。
鼓励支持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企业共同开展卓越工程师培养,共同设定培养目标、制定培养方案、实施培养项目、评价培养质量。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产业集群工程师库,将集聚培育卓越工程师的成效纳入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重要评价指标。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体系,结合本地区生猪、油茶、茶叶、果蔬、水稻、淡水鱼等特色产业,培养开发农民企业家、农村基层管理人才、种养能手、网络直播营销人才等农村实用人才和服务乡村振兴的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法治等方面的人才。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