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按照省有关规定制定具有当地产业特色的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引导农业农村人才参与农业技术、农业工程技术、乡村工匠等职称评审工作。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共建培训基地,与农业企业共建研究院,开展高素质农民培育。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在灯塔盆地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理论指导、技术研发、实践锻炼等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机制,定期开展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培训,搭建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交流合作平台,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搭建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交流学习合作平台。
第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技工、家政、客家菜烹饪等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定期组织技能培训、竞赛、交流等活动。
鼓励支持企业、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设立公共实训基地、产教融合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平台。
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依托行业协会、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培训机构联合共建跨企业培训中心,开展技术技能培训等活动。
第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教师人才培养机制,支持中小学省市教研基地、名校长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和名教师工作室的建设,并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基础教育和基层教师队伍建设,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定期开展青年名师学堂培养,定期组织校长、班主任、教师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机制,支持建立高层次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名中医工作室,加强重点学科带头人和中医药人才培养。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乡村医生培训和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市内结对帮扶、组团式帮扶,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培养,支持其参加培训和进修,推动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含助理)医师资格。
支持市人民医院、市中医院、市妇幼保健院、深河人民医院等重点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同单位和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等建设。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医疗骨干到国内外知名医院(名科室)进修,加强以中青年为主的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医防融合复合型人才和中医药管理人才等重点学科骨干、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开设客家文化技艺传承相关专业或者课程,培养河源客家山歌、紫金花朝戏、和平墩头蓝纺织技艺、龙川杂技、忠信花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客家围屋、文庙书院、廊桥古道等传统建筑维护修缮专业人才。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青年创新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建立青年创新人才库,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支持力度,更好保障青年科技人才待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和人才工程应当向青年创新人才倾斜。
实施高校优秀毕业生接续培养计划,支持青年创新人才到基层实践锻炼。
第二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工作、金融、法治、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艺术、应急管理、防灾减灾、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人才培养开发。
第三章 人才引进与流动
第二十一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或者更新急需紧缺人才目录,确保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岗位需求的紧密对接。
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用人单位根据急需紧缺人才目录,通过绿色通道精准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第二十二条 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制造业、科技创新、教育、医疗卫生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机制,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或者团队的,可以在引进程序和支持政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做好人才编制规划,探索创新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编制周转制度等管理方式。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电子信息、水饮料及食品、先进材料、机械与模具、生态旅游、现代农业等产业园区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人才集聚平台。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与粤港澳大湾区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共建协同创新平台,充分发挥“人才飞地”作用。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对接用人单位人才需求,组织开展人才交流对接会、创新创业大赛等招才引智活动,精准引进各类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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