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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3)

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才引进、举荐,培育和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项目合作、技术引进、联合研发、顾问指导、兼职返聘等方式柔性引进人才。

对柔性引进并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财政资金奖补,在创办企业、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同类人才同等待遇。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离岗或者兼职创办科技型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获取报酬并享受相关创业政策、成果转化政策和人才支持政策。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聘请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研人才和技术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第二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有序流动机制,畅通对口支援、项目合作等乡村振兴人才引进和回流渠道,提高艰苦岗位和基层人才保障水平,完善职称评审、人才招录等扶持政策,引导产业、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法治等领域的人才向乡村流动,促进人才区域合理布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前款规定的人才在子女入学、父母养老、社会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利用粤港澳大湾区对口帮扶机制,定期选派教育、医疗卫生、科技等行业领域的优秀人才到粤港澳大湾区城市参加学术交流、访问进修、实践锻炼等活动,充分借助“反向飞地”人才优势,更好承接产业和科技成果转移。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海外人才支持保障机制,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通过设立离岸创新创业基地、研发中心和开放实验室等方式吸引海外人才到本市创新创业。


第四章 人才评价激励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发挥政府、用人单位、行业协会、专业组织等评价主体作用,实行分类评价。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衔接职称制度,推进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互通。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承接职称评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科技、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科研人员专心科研的资金保障制度,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项目,完善经费管理办法,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部分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科研人员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可以制定奖励和报酬规定或者与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时限。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所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研发团队与所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通过协商,可以取得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第三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对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收入分配形式,设立领军人才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按照实际贡献给予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含高技能人才)绩效奖励。


第五章 人才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综合服务保障体系,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人才公共管理事项和公共服务的种类、性质、内容、方式。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线上线下相结合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平台,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政策咨询、户籍管理、出入境、子女入学、配偶就业、医疗保障、人才安居、文化旅游、创新创业等高效便捷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联系服务高层次人才制度,制定年度计划,定期开展联系服务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跟踪服务制度,根据年度计划制定措施,提高人才服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本市实行人才卡制度,持卡者可以在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障、金融、文化旅游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和便捷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提供购房补贴、租房补贴、贷款贴息或者新建、购买、租赁、配建、改建人才公寓等方式解决人才居住需求。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落实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鼓励人才集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建设人才公寓。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强对人才创新创业的信贷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和保险保障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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