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4)
鼓励通过设立创新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方式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人才创新创业。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侵权预防、预警、应对和维权援助机制,编制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保护指南,促进人才创新创业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第四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培育本土人力资源服务品牌,支持引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个性化和多样化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承接政府人才服务项目,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诉求表达机制,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对人才提出的需求事项按责转办、限时办结、逐一反馈、回访督导。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人才发展相关项目,未取得预期成效,用人单位、人才工程入选人才或者团队已经尽到诚信和勤勉义务的,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可以终止该项目,免予追究实施主体相关责任。
经确定予以免责的单位和个人,在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受影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人才失信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责任主体,可以在一定期限及范围内禁止其获得政府奖励和申报人才项目。
第四十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人才政策优惠或者扶持资金的,由政策实施部门取消其获得的荣誉、奖励,追回其所获得的资金,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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