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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条例



(2016年10月21日河源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12月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24年3月29日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 2024年5月30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促进恐龙地质遗迹的科学研究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管理与利用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恐龙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与恐龙相关的地质自然遗产。具体包括:

(一)恐龙化石(含恐龙骨骼、恐龙牙齿等实体化石和恐龙蛋、恐龙足迹等遗迹化石);

(二)含有恐龙化石的典型地层剖面;

(三)需要保护的其他与恐龙相关的地质遗迹。



  第四条 恐龙地质遗迹保护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为主、科研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将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本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



  第六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的普查,以及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规划、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国有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监督管理以及恐龙地质遗迹资源的合理利用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的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教育、科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与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和保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自然保护区;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宣传教育以及恐龙文化交流等活动;

(五)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或者协助开展有关科研、参观、旅游等活动;

(六)研究处理并及时反馈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意见建议等;

(七)全面落实自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相关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检查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研究、协调解决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恐龙地质遗迹的保护目标、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二)恐龙地质遗迹所在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三)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的申报、建设和监督管理;

(四)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五)恐龙地质遗迹资源合理利用的方针政策和措施;

(六)需要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恐龙地质遗迹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市恐龙地质遗迹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以下工作:

(一)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措施提供建议;

(二)为恐龙地质遗迹保护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指导;

(三)为恐龙地质遗迹类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博物馆等恐龙化石收藏单位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咨询服务;

(四)参与推广先进的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适用技术,开展恐龙地质遗迹保护管理的专业培训,普及恐龙地质遗迹科学知识;

(五)对新发现的恐龙地质遗迹进行初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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