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符合条件的行业,提供行政许可与营业执照一次申请、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等政务服务,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各类许可信息归集至企业名下,可以通过营业执照统一查询并对外公示。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产业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布局产业发展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科学合理安排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对符合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先进制造业项目等所需建设用地予以优先保障。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共配套服务等用地保障,按照规定提高生产性服务业用地比例,合理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用地供给。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简化用地审批流程,优化土地供应方式,保障有效投资用地需求。建立产业用地规划、项目招商、土地供应、供后管理和退出全周期管理机制,依法灵活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供应方式供应产业用地,提高供应质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市场主体出让土地使用权,确保出让的土地权属清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采取措施加强对存量建设用地的开发利用,拓宽建设用地的供给渠道。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建筑密度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融资支持力度,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常态化沟通对接机制,提高融资服务水平。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供给,建立多样化的融资模式,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开发特色产品和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融资便利。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整合就业服务资源,完善就业岗位信息归集发布制度,为市场主体用工提供便利。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认定的各类高层次人才提供引进落户、人才绿卡、住房及医疗保障、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等一站式窗口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学校与企业共同研究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纳入教学标准和教学内容,强化学生实习实训。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的组织协调,引导社会培育创新精神,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合作,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构建“研发+转化”科创产业生态链。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保障市场主体的需求。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服务质量、效率和收费等的监督管理。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简化报装办理流程,压减申报材料,压缩办理时限,实现报装申请全流程网上办理,为市场主体提供上门服务、移动支付、线上查询等便利服务。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的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减免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可以选择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和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创新智慧政务服务方式,依托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从网上可办向全程网办、好办易办转变。
实行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
对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需要多部门或者跨层级办理的事项,采取申请表单多表合一、线上一网申请、材料一次提交的方式,实现集成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合理设置无差别或者分领域综合办事窗口,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完善综合咨询、帮办代办、跨域通办、问题反映窗口等专窗设置。
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充分发挥党群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站)作用,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涉及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户籍管理等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
鼓励产业园区的管理运营单位设立园区服务站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咨询和帮办代办服务。
政务服务场所应当配备自助终端设备,并安排专人负责设备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鼓励有条件、有需求的银行网点、邮政网点、园区服务站点,利用集成式自助终端提供24小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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