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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4)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风险预警、破产启动、职工安置、资产处置、信用修复、破产重整、工商变更注销、破产费用保障等问题。

支持金融机构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建立企业重整投融资平台,为有重整价值的企业经营提供流动资金支持。

第三十三条 本市推动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商事调解机构和商事仲裁机构解决商事争议。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为市场主体提供法律咨询、合同审查、知识产权保护、劳动用工、涉外纠纷等全链条的法律服务。

创新符合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法律服务产品,推动通过购买服务、招募法律服务志愿者等多种方式,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法治体检、合规管理等专项法律服务。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投诉监督工作机制,依托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接受投诉举报。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机制,优化拓展“好差评”评价渠道,强化对差评服务督促整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汇总、分析涉及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的主要问题,并及时制定解决方案。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常态化检查督查、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加强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要环节和服务窗口的监管,通过专项督查、日常检查和第三方监督等方式促进营商环境各项措施落实,并督促纠正存在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营商环境特约监督员制度,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成员、企业家代表、媒体记者、行业协会代表、商会代表和群众代表担任监督员,对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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