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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

(2024年4月23日云浮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推进和规范“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制度,构建科学、系统、高效的执法体系,减少对企业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行政检查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镇(街道)三级行政执法主体开展跨领域、跨部门、跨层级的“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适用本办法。

“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检查中通过整合行政检查事项、优化部门协同与层级联动等方式,在同一时段对同一检查对象依法开展的联合检查。

第三条 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调联动、公开公正、高效便民、权利保障的原则,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研究解决“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联席会议原则上由本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

参与“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分为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牵头单位原则上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担任,负责启动并组织联合单位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检查。

第六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平等对待检查对象,保障检查对象的合法、正当权益,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

检查对象应当配合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拒绝、阻挠或者弄虚作假。

检查对象对“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情况的,有权向有关单位投诉、举报。

第七条 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在本年度内对已接受“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的企业,除有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治理部署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再单独进行同类事项的检查。

确需单独对本年度已接受“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的企业再次进行同类事项检查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需要跨层级开展的,牵头单位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

第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针对监管领域中常见的、高频的、涉及多部门的行政检查事项,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报送“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建议。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行政执法主体报送的“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事项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级“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抄送上级司法行政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并抄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条 “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应当明确检查行业、检查事项、实施检查的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内容,按照“成熟一批、确定一批”的原则分期分批发布。

“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涉及的检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及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动态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牵头单位应当组织联合单位,在当年3月31日前根据“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制定本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计划,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计划的备案工作。

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事项、范围、方式、时间、频次及相关行政执法主体等内容。

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计划应当根据上级要求,结合社会风险和突发事件等监管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牵头单位和联合单位应当结合检查行业以及检查领域的特性、风险,合理确定检查频次、监管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牵头单位组织协调联合单位以及相关单位成立“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专班,完善工作机制、推进信息互联共享、优化协调联动。

第十四条 牵头单位按照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联合执法检查计划,负责向各联合单位发出“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启动函。联合单位收函后,应当按照启动函的要求做好检查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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