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实施办法(2)
联合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牵头单位申请启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由牵头单位决定是否启动。
第十五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实施“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前,牵头单位组织联合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
随机抽取过程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代表、社会公众代表以及新闻媒体等到现场监督。
第十六条 “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任务清单涉及的检查事项,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以及遥感监控、在线监测、卫星定位等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检查目的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实施“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前,根据实际需要,牵头单位可以事前通知检查对象、协商确定检查时间。检查前通知的内容可包括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事项以及相关备查材料等。
第十八条 “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联合执法检查存在检查要求不一致的,牵头单位应当组织协商解决,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主体开展“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应当全面应用“广东省一体化行政执法平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有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统筹规划建设系统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将检查结果当场告知检查对象;需要等待检验、检测、检疫结果的,应当在收到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检查对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项检查实施后,联合单位应当于检查完成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向牵头单位反馈。牵头单位应当及时汇总联合执法检查情况,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本级司法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情况应当按照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依法作出处理。
对“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需要立即制止、责令改正的,依法依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对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依法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回访制度,在联合执法检查完成后可以采取电话询问、视频会议、上门走访、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检查对象进行回访,征询检查对象的意见,了解联合执法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联系点制度,确定企业联系点,及时收集企业对“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建议,听取企业的反映和诉求,并依法帮助其解决问题。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动态监控互动反馈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主体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多项检查事项可以合并的,应当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反馈。
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就检查事项的合并以及联合执法检查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执法主体分别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行政执法主体在收到工作意见和建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司法行政部门反馈。对于难度较大而无法在期限内完成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反馈现阶段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向联席会议报告“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牵头单位应当总结本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情况,于次年2月前将书面总结报送本级联席会议办公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本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情况总结,报县(市、区)人民政府。
县(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总结本级本年度“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工作情况,于次年3月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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