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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30日固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9月9日固原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4年4月25日固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5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固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保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和智能系统,逐步建立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提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并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卫生教育,维护环境卫生。


第二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 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由城市管理部门划定。责任人在划定责任区域内负责做好环境卫生工作。

(一)城市主次干道路、隧道、人行天桥等区域的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相关部门负责;

(二)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湖泊、流经城市的渠、沟、河等水域及沿岸的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未纳入城市清扫保洁的街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商品交易市场、会展场所、便民摊点,由开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临街门店按照门前三包范围由物业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

(八)机场、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共绿地、绿化带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九)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十)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责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对易生蚊蝇、鼠害、病媒生物孳生的场所及设施进行消毒防疫。

除第一款规定区域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使用人为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但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第七条 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环境卫生责任区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环境卫生责任区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杂草,无渣土、积雪;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第八条 在城市道路、广场中发生路面塌陷、破损、隆起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情况,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场所设置的井盖、沟盖、篦子等设施发生缺失、破损、移位的,责任单位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第九条 城市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实行机械化保洁作业。

第十条 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设置垃圾容器。

机场、车站、停车场、公园、广场、体育场、集贸市场等场所,应当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负责维护和保洁。

第十一条 遇有降雪结冰,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组织单位和个人清除公共区域内的积雪积冰。

第十二条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道路、雨水排放口排泄污水、污染物或者堆放垃圾。

公共绿地的养护单位或者作业单位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或者花卉等产生的枝叶、泥土应当及时清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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