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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

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道路上进行作业产生的污物,作业单位应当随时清运,并负责清洗被污染的路面。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为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标准,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序推进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废弃家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和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易腐垃圾,指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集体供餐、市场经营等活动产生的易腐性生活废弃物(餐厨垃圾),居民家庭产生的易腐性生活废弃物(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分类倾倒、投放废弃物,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

生活垃圾由产生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单独运送、投放到指定场所,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混入生活垃圾。

住宿、餐饮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和处置,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收集和处置,不得直接将餐厨垃圾倒入排水管网;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配备使用地面防护及油烟净化设施,避免对地面和空气造成污染。

医疗单位、生物制品生产单位、屠宰场等产生的带有病毒、病菌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特种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清运垃圾采用分类、封闭方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清运。做到日产日清、车走地净、容器整洁。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合理规划设置公共厕所,公共厕所应当设置统一标志,保持内外整洁、设施完好。

提倡、鼓励和支持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使用,广场、商场、公园、会展中心、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的公共厕所应当免费使用。

第十七条 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倒垃圾、粪便、污水,乱扔动物尸体;

(三)乱弃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废旧电池、物品包装物等废弃物;

(四)在公共场所抛撒或者未使用容器就地焚烧丧葬、祭祀用品;

(五)散发小广告,擅自张贴、喷涂宣传品;

(六)向花坛、绿化带、窨井、雨水通道、湖泊、河道扫入或者倾倒废弃物;

(七)在垃圾站、垃圾箱(桶)内焚烧杂物和倾倒粪便、积雪、污水;

(八)在道路、广场以及居民区等露天场所焚烧废弃物及其他物品等;

(九)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十)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

(十一)在道路等公共场所冲洗各种机动车辆;

(十二)将产生的垃圾、泔水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等地方;

(十三)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八条 在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十九条 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设置硬质围档封闭作业,临街工地周围设置安全护栏和围蔽设施不低于1.8米;

(二)对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物体、物料等采取覆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及运输路段环境整洁;

(三)施工期间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及运输车辆整洁;

(四)施工用水按照规定排放,不得外泄污染路面;

(五)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做必要的覆盖;

(六)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七)有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和垃圾容器。

第二十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举办节庆、宣传、文化、体育等活动的,举办方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对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理。

第二十一条 海绵城市实行雨污分流措施。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区域,按规定未处理达标的污水不得直接排入水域或者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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