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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二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4年12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决定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深入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国家监察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权责对等,严格监督;遵守法定程序,公正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监察对象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三、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辖区内特定区域、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
  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本级实行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上级单位领导为主的单位、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的下一级单位再派出。
  “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普通高等学校再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派驻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察机构,可以向驻在单位管理领导班子的国有企业再派出。”
  将第二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或者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负责。”
  四、将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保密。”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进行函询,要求说明情况。”
  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谈话,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经依法审批,可以强制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到案接受调查。”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被调查人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候查措施:
  “(一)不具有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二)符合留置条件,但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三)案件尚未办结,但留置期限届满或者对被留置人员不需要继续采取留置措施的;
  “(四)符合留置条件,但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责令候查措施更为适宜的。
  “被责令候查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监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市区或者不设区的市、县的辖区;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监察机关报告;
  “(三)在接到通知的时候及时到案接受调查;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
  “被责令候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予以留置。”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对于未被留置的下列人员,监察机关发现存在逃跑、自杀等重大安全风险的,经依法审批,可以进行管护:
  “(一)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自动投案人员;
  “(二)在接受谈话、函询、询问过程中,交代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三)在接受讯问过程中,主动交代涉嫌重大职务犯罪问题的人员。
  “采取管护措施后,应当立即将被管护人员送留置场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十、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直接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检查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必要时,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调查实验。调查实验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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