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4年9月3日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自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驻马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资源化利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健全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分类经费按原有政策执行。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工作。
商务部门负责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
供销部门负责指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系统的融合,配合城市管理和商务部门对可回收物的回收进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机关事务、教育、卫生健康、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邮政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宣传教育,倡导低碳绿色生活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志愿者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推动公众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减量与分类知识,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履行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的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按要求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落实工作,将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动员、指导、督促居民、村民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六条  支持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鼓励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等方面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引进和应用。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布局、地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构成等因素,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相适应的集中投放点、分类转运站、分拣中心、装修及大件垃圾处理、有害垃圾处理、餐厨垃圾处理和其他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应当将单独建设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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