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
(四)询问行政执法机关有关人员、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相关人员;
(五)组织实地走访、调查、勘验,或者进行必要的录音、录像、拍照、抽样等;
(六)委托鉴定、评估、检测、勘验、评议;
(七)其他必要的监督措施。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梳理本单位执法事项,确定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规范执法程序,开展执法评议考核,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排查纠正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严格执法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媒体等监督渠道信息共享合作机制。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对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纠正,并及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告。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被监督机关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
(一)不落实行政执法重要制度的;
(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内容和程序不合法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市、县、区政府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发。
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制发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纠正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依法予以纠正。
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行政执法监督机关。
第十七条 被监督机关存在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可以对被监督机关采取通报批评、约谈主要负责人、挂牌督办、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
对行政执法机关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理,依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司法监督、政务督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依法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以数字化手段推进信息共享。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九条 对于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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